作為普通公民,在海外看個脫衣舞其實沒什麽對錯好講的,看了就看了唄。
但是作為一個有示範效應以及憑借其影響力吃飯的公眾人物來說,意義就不同了。
給瘋馬姐妹洗地的,喜歡重復用一句「這在國外是合法的」來洗。
他們根本沒意識到,瘋馬姐妹現在的狀況,根本就不是法律不法律,道德不道德的問題。
而是,脫衣舞一事之後, 物化女性、淫穢 等標簽,從此就貼在她們身上了。
作為甲方,如果你的形象需要這樣的標簽,你自然會找他們合作,那麽,如果你不需要呢?
避而遠之有問題嗎?
請問甲方不跟不符合品牌調性的藝人合作,犯了哪門子的法?
她們不是被綁架過去的吧,去看瘋馬秀,被貼上瘋馬秀的標簽,不是求仁得仁嘛?還有什麽可抱怨的呢?
與其在這裏扯該不該封殺、是不是被封殺。不如好好想,怎麽變現這個自己貼上去的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