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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長津湖】結尾不能對美國那個將領補一槍?

2021-10-05影視

因為戰爭並非法外之地,

不開槍是我誌願軍尊重國際法的最好例證。

「非戰鬥人員請迅速撤離」

如果諸君也經常在某一個粉紅色能發彈幕的網站瀏覽,那麽對這句高能預警或許並不會感到陌生。

「警報,警報,非戰鬥人員請迅速撤離」

開始作戰的時候,非戰鬥人員在交戰區,容易「傷及無辜」。

盡管這仿佛不符合一般人的常識,但是: 戰爭並非法外之地,戰爭也在國際法的規制範圍之內

戰爭法,或者「武裝沖突法」,是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份。

那麽國際法在哪裏呢?

國際法是法條?還是判例?

不同於國內法,我們可以說出諸如【民法典】、【刑法】等等一部又一部的法律名稱

國際法自成體系,有一套自己的話語體系

而「發現國際法」的規則,規定在赫赫有名的【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一.法院對於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
(子)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
(醜)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卯)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二. 前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

簡單的說,國際法的淵源,包括條約、習慣、「文明國家承認的普遍性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和權威學者著作。

而「戰爭法」或者武裝沖突法,就是在戰爭/武裝沖突中,使用條約或者慣例的方式,調整作戰雙方行為的規則、原則和制度。包括了作戰手法、對戰爭受害者的保護、對武裝沖突中的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追究、懲治戰爭犯罪以及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等等。

從內容上看,武裝沖突法,包括了兩個部份,一個是戰爭和武裝沖突的開始和結束,以及在戰爭和武裝沖突期間,沖突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原則、規則以及規章制度;另一個部份是指關於作戰手段和作戰方法(比如毒氣,就是非法的作戰方法),以及關於戰爭中平民和武裝沖突受難者的保護問題——這個部份,就是本題美國將領所涉及的問題

受傷的美國將領,實質上已經成為了「戰爭受難者」

作為失去作戰能力的戰鬥人員,應當給予人道主義保護

——這是戰爭中人性的光輝。

當然,某些人會用比爛的方式,叫嚷著「別人不遵守,我們何必遵守」;別人燒殺搶掠,所以我們也可以燒殺搶掠。

但我們要的,是文明大國的和平崛起,不走帝國主義、軍國主義的老路。

——這就是為什麽,我們尊重國際法,我們不拿群眾一針一線,我們得民心者得天下。

換句話說,開槍符合激情,看到敵人被物理消滅了,很爽。但是不開槍符合理智,符合人性,這是為什麽我們勝利了,並且這份來之不易的勝利,是以 光明 的方式達成的。

1864、1906、1929、1949年,都先後有訂立關於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公約

其中,1874年的日內瓦公約的內容就規定有:沖突一方對於其在權力下的另一方傷病員,在一切情況下應無區別的給予人道的待遇和照顧;如果落入敵手,應當按照國際法上關於戰俘的相關規定進行照顧。(實際上,這個1864年的日內瓦公約,又稱【改善戰地傷病員境遇公約】)

而所謂戰爭法上的「日內瓦四公約」,包括了:1949年【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和【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

此外,還有兩個附加議定書,即:1977年【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和【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中國在1958年批準了「日內瓦四公約」,在1983年加入了兩個附加議定書,在1984年加入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約】,1997年批準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49年的日內瓦公約之全文,可參: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一公約)

2007年,中國加入了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

——這個委員會,專門負責研究和協調國際人道法的相關實施規定。

可以說,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一直嚴守國際法、國際人道法、戰爭及武裝沖突法等等相關規定。【長津湖】發生之時,盡管還沒有簽訂,我們也依然秉持著人道主義的方式,用符合戰爭基本法的方式進行作戰。

當然,除了日內瓦體系之外,戰爭法還有海牙體系。

這裏包括了兩次海牙和平會議上形成的關於作戰手段和方法,以及中立的一系列條約。即:【巴黎海戰宣言】(1856)、【日內瓦議定書】(1925)——盡管【日內瓦議定書】叫「日內瓦」,但其內容關涉作戰方法和手段,因此,屬於海牙體系。

最後

「徒法不足以自行」

戰爭到來時,「誰拳頭大誰說話」這種原始的叢林法則,確實符合許多人的直觀感受

而和這種直觀感受相對比的,是已逾百年的戰爭及武裝沖突法的發展。

始終,和平來之不易,而戰爭永遠是手段不是目的

法律永遠呼喚理性和規制,而不是野蠻

戰爭和武裝沖突的時候保持克制與理性,保持基本程度的法律思維,其實是戰爭及武裝沖突法的迷人之處。

此刻沒有開槍,

反而是我誌願軍尊重國際法的最好註腳。

拓展閱讀:

關於公約的簽訂問題,@王瑞恩 在回答裏提到了,彼時的新中國,還不是【日內瓦公約】的簽訂方,但是依然我們高度尊重【日內瓦公約】(可以參見他的回答:為什麽【長津湖】結尾不能對美國那個將領補一槍? )

戰爭中,也有關於「不得向跳傘中的飛行員」開火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我的另一個回答:為什麽不能向跳傘的飛行員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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