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他們並不是隨意發射的。
1.國際上有沒有對進行「太空活動」而設立的監管機構?
有。發射衛星要向聯合國的國際電信聯盟 [1] 進行登記。根據【無線電規則】 [2] 的規定,希望得到國際承認並受到保護的衛星系統,要按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程式向國際電聯的無線電通訊處登記。在手續完備後,該衛星系統會登記在國際頻率總表上,國際電聯的成員國有義務不幹擾總表裏的衛星。
按照聯合國的規定,各國發射的衛星必須在聯合國外太空事務辦公室進行報備,並登記在統一目錄中。SpaceX在美國發射衛星時,美國被視為發射國,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
當然,這類機構根本沒有能力阻止一個執意要發射衛星的國家或組織,軍事衛星一般也不會按無線電規則進行登記,美國軍方多次在沒有報備的情況下宣稱發射衛星。在沒有撕破臉的情況下,SpaceX發射民用衛星時沒必要去打破這些規則。
2.SpaceX發射衛星有沒有獲得美國相關單位授權?
有。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3] (FCC)為衛星發放授權。近年來FCC逐漸放寬了對民間發射小型衛星的授權程式,美國也不止有SpaceX能發射衛星。
美國聯邦航空總署 [4] (FAA)為火箭釋出發射授權證。火箭發射失敗的場合,SpaceX要向FAA送出調查報告。
3.SpaceX如此大規模的發射衛星會造成什麽規模的太空垃圾?以及會對地球軌域的生態造成什麽樣的影響?
這些衛星會逐漸降低軌域直到在大氣層內完全燒毀。地球軌域很空曠,只是大家想要的位置時常爭奪不休。如有必要,SpaceX的技術可以大量銷毀軌域上的廢舊衛星及其它垃圾——當然,得加錢。目前還沒有哪個國家願意承擔處理空間碎片(太空垃圾)的成本。
4.進行太空活動是否是全人類共同擁有的權利?
是,在外太空條約等國際條約裏是那樣寫的。但大部份國家·組織·個人都不具備基本的太空能力。
【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太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循原則的條約】 [5] (外太空條約,外空條約)被國際公認為太空憲法,規定了世界各國在從事航天活動時應該執行的10項基本原則,其第一條就是:
探索和利用外太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應為所有國家謀福利和利益,而不論其經濟或科學發展程度如何,並應為全人類的開發範圍。
所有國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視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太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自由進入天體的一切區域。
應有對外太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各國要促進並鼓勵這種考察的國際合作。
世界上所有掌握航天發射或彈道飛彈技術的國家、他們的主要盟友和領海可能成為飛船著陸點的島國(例如巴布亞紐幾內亞)加入或簽署了外太空法的相關條約。這包括北韓,它於2009年加入外空條約。伊朗也簽署了外空條約、加入了營救協定與責任公約。連經常被國人恥笑的甘比亞都簽署了外空條約與責任公約、加入了營救協定。5.SpaceX這個互聯網衛星是否有軍事用途嫌疑?
SpaceX擁有目前世界一半的發射能力,根本沒有必要用並非專門設計的Starlink衛星進行軍事用途。它的火箭可以朝任何軌域投放反衛星破片,或運載軍事衛星、天基電磁波武器站之類。
之前網路上傳言的「軍事用途」是Starlink衛星用霍爾推進器故意撞擊來產生碎片帶。這是毫無必要的。自然,美國軍隊可以使用Starlink進行通訊。至於引導攔截,要等它先發射足夠多的數量。
6.SpaceX這個衛星網路覆蓋全球後是否會對互聯網私密產生更大的威脅?
輪不到Starlink來做。美國的各種電子偵察衛星早就在天上掛著了,你可以認為從來就不存在什麽互聯網私密。實際上普通人的絕大部份通訊內容對軍事衛星網路來說純屬垃圾。
參考
- ^ 國際電信聯盟 https://www.itu.int/zh/Pages/default.aspx
- ^ 2016年版【無線電規則】 https://pan.baidu.com/s/1i5cgWhn
- ^ FCC https://www.fcc.gov/
- ^ FAA https://www.faa.gov/
- ^ 條約內容 http://www.china.com.cn/law/flfg/txt/2006-08/08/content_70570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