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销烟制品,结伙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结论:应该是正面的影响
本人不是烟民,但是我认为从刑事层面讲,明确电子烟参照卷烟监管,会让一些想打擦边球的人及时悬崖勒马。
因为,虽然刑事辩护领域争议极大,但目前已经处于刑事打击范围之内。如(2020)浙刑终103号「本院认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销烟制品,结伙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法律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司法解释】采取了列举式方法来加以定义。其中「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也就是电子烟不属于「烟草专卖品」
但是,有部门规章。
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
2017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因此,Marlboro、PARLIAMENT、HEETS等IQOS「烟弹」,应属于烟草制品。
此外,2018年1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国烟科(2018)20号【关于批准发布卷烟燃烧锥落头倾向的测试等8项烟草行业标准的通知】,明确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的物质(包括以烟丝为主要原料的「IQOS」烟弹)属于烟草专卖监管范围。
三、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1、情节严重的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电子烟参照卷烟管制,有了明确的国家规定,电子烟经营会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