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最佳」等用語外,企業名稱還不得有哪些情形?
黃璞琳
國務院2020年【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23年8月29日公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以及原國家工商總局2017年印發的【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對企業名稱禁止情形作了明確的列舉規定。其明確列舉的企業名稱禁止情形,其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有關禁止作商標使用的標誌情形,以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禁止商業廣告存在的情形,有相互對應之處,甚至有相同類似的禁止性表述。如,「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不良影響」「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族歧視性」「欺騙誤導」「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等等。
因此,本文根據前述有關企業名稱的行政法規、市場監管總局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並借鑒市場監管總局有關【廣告法】相關條款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商標法】相關條款意見,以及原國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6〕第301號【關於進一步清理企業名稱中不良文化現象的通知】、原國家工商總局工商企字〔2008〕238號【關於禁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八一」等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字樣的通知】等,就企業名稱不得存在的情形整理並範例如下:
一是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 (如,「支那」是近代日本侵略者對中國的蔑稱,「福爾摩沙」「福爾摩薩」是殖民主義者對中國台灣的稱謂,均失真我們國家尊嚴);
二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如,宣揚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東突」「占中」等,重大疫情等公共事件相關名稱「非典」「新冠」等);
三是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群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和部隊番號 (如,「九三學社」「統戰部」「中南海」「紫光閣」「新華門」「海關」「軍分區」「共青團」「婦聯」「第七十一軍」「八路軍」「新四軍」等);
四是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名稱及其通用簡稱、特定稱謂 (如「美國」「大韓民國」「聯合國」「東盟」「世貿組織」綠色和平組織」、「國際足聯」等);
五是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如,宣揚恐怖主義的「九一一」「拉登」「基地組織」等,又如「金瓶梅」「嫖娼」「波霸」「六合彩」「推牌九」「風水寶地」「神丹」「打手」「黑社會」等);
六是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如,「蠻子」「南蠻」等對少數民族的蔑稱,還有「倭族」「黑鬼」「禿驢」「潑婦」等);
七是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 ,例如:(1)帶有殖民文化色彩,失真民族尊嚴和傷害人民感情的,如,「大東亞」「大和」等;(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或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如,「鬼都」「妻妾成群」「去你妹」「大地主」「土豪」等;(3)含有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範姓名的,如,「毛澤東」「董存瑞」「雷鋒」「王進喜」等;(4)公眾知曉的其他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如,「馬克龍」「甘地」等;(5)含有非法組織名稱或者反動政治人物、公眾熟知的反面人物姓名的,如「法輪功」「汪精衛」「秦檜」等;(6)含有宗教組織名稱或帶有顯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聖經」「菩薩」「穆罕默德」等;(7)有政治意義的數碼、事件、地名等,如,「九一八」「七七」「南昌起義」「西柏坡」等;(8)用於商業組織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間信仰的,如,「觀音」「媽祖」;(9)含有毒品名稱的,如「海洛因」「鴉片」等。
八是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 (如,「國酒」「國宴」「國果網」「零缺陷」等;未經特許擅自使用的公眾人物姓名,如「姚明」「鐘南山」等;擅自使用知名教育機構、體育組織名稱或簡稱的,如「北大」「哈工大」「足協」等;擅自使用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商號字號等商業標識相同近似文字,足以導致混淆誤認的,如,「支付寶」「同仁堂」等);
九是使用與國家重大戰略政策相關的文字,使公眾誤認為與國家出資、政府信用等有關聯關系 (如,「一帶一路」「鄉村振興」「西部大開發」「金磚會晤」等);
十是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的文字 (如,「極品」「兒童第一城」「絕版」等絕對化用語);
十一是使用與同行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如「華為」「海爾」「阿裏巴巴」「騰訊」等知名企業名稱,同行業在先知名人士姓名如「任正非」「董明珠」等);
十二是使用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性組織的文字 (如,「慈善」「希望工程」「公益」等);
十三是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及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例如:(1)標示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禁止經營的行業,如,「傳銷」「器官買賣」「走私」「制毒」等;(2)利用軍隊、武警部隊名義的,如,「八一」「國防」「軍用」「軍供」「軍需」「軍服」「軍品」「解放軍」「陸軍」等;(3)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權、商標權、商品化權等合法權益的文字,如,擅自使用的「哈利波特」等。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明確規定:申報企業名稱, 不得「故意申報與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響的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近似的企業名稱」 , 不得「故意申報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禁止的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對申報企業名稱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嚴重擾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秩序,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 授權企業登記機關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該【辦法】第四十九條還明確指出, 利用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企業逾期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 ,由企業登記機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