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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殺劣跡藝人真的合法嗎?

2021-10-26娛樂

很多行為都能找出一個高尚的理由——為了弘揚正能量,引導青少年,凈化社會風氣,總之是為國為民。但實際操作卻是以妨礙社會公正為代價,讓公眾體會宣泄的快感。

就封殺而言,我有幾點疑問。

一是「封殺權」歸誰?

法律都需要開庭審判,需要雙方聘請律師,法官斟酌案情,陪審團參與審判,公民到場聆聽、監督。充分保證審判的程式正確,保障雙方的公民權利。但是封殺權在領導,可憑個人愛好,權力不受限制。大家聽到封殺,就拍手叫好,覺得是劣跡藝人遭報應,該!但實際操作中,「不聽話」的人就容易遭封殺。比如陳佩斯為了維護版權,被央視封殺;部份藝人和娛樂公司有糾紛,被電視台封殺。

二是「量刑標準」為何?

很多朋友說,不是有官方檔嗎?你不識字是不是?然而那只是一條籠統的話,不能為「封殺」這種精細的工作提供具體指導。什麽樣的行為應封殺?應該遭到什麽程度的封殺?封殺多長時間?比如,毆打一個人和毆打十個人,封殺的程度是否一樣?根據不同的「罪行」,是禁止播放新作品和商業代言,還是下架全部往期作品,還是讓這個名字徹底消失?「壞人」改正後,過了多長時間,可以允許解封?

三是是否選擇性封殺?

吳京多次酒駕,為何不封殺,反而還把他酒駕等訊息給「封殺」了?張翰出道前就酒駕還撞交警,為什麽不影響演藝事業?韓雪醫鬧為什麽不封殺?又說到陳佩斯了,陳佩斯正當維權,為什麽被封殺?是否應該「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些選擇性的「封殺」,是否就正是「封殺權」不受約束和監督而濫用的表現?

四是為何「連坐」?

封殺一個人,就下架其作品。但電影電視劇有一個龐大的制作團體,有眾多演員,這些人都會因作品而獲得收益,不止是版權收益,還有其他人都能享受的曝光、名譽等。因為某一個人的問題,下架了作品,其他演員和工作人員相當於同時被「封殺」。跟他們有什麽關系?既然讓無辜的人遭受損失,是否應該在「判決封殺」的同時,「判決」被封源頭去賠償他人損失,或者國家賠償?損失金額如何估算?

在「封殺」路上,有很多劣跡藝人消失了,他們賺的錢估計都給了科學家,讓社會風氣煥然一新。也有一些人既不公布其罪行,也不宣布「封殺」,總之是讓他們消失了。封殺有點類似於皇後的小黑屋,就是讓一個人消失,讓他們變成真正的零,真正的不存在,掌權者為容嬤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