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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遊戲法律問題(一)——出版營運的監管與資質要求

2021-03-22遊戲

by 於律師

前言

受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影響,全球經濟受到重創,各行各業都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和危機。然而在疫情災難中,遊戲行業卻逆勢增長,騰訊旗下的【王者榮耀】在2020年除夕單日流水就達到20億,任天堂旗下的【健康環大冒險】不僅被戲稱跨界搶了健身房的飯碗,還由於銷售過於火爆,溢價數倍成了名副其實的「理財產品」。任天堂旗下的另一款【動物之森】則是成功破圈,多次上榜微博熱搜。

據2020年12月的 IGN 中國訊息,IDC 數據顯示,2020年全球電子遊戲產業收入預計達到1769億美元,產業規模超過電影產業。而【2020年中國遊戲產業報告】顯示,中國國內遊戲市場實際行銷總額已達2786.87億元,比上年增長478.1億元。

不僅如此,隨著中國遊戲產業的發展,一批自主研發的優秀遊戲出海再創佳績,海外市場實際行銷收入達154.50億美元,其中中國遊戲公司米哈遊的【原神】移動端更是在2020年最後3個月狂瀾3.9億美元,成為中國手遊的一批黑馬。越來越多的資訊顯示新冠疫情的防控很可能成為常態,因此從短期來看,遊戲產業所帶來的「宅經濟」將進一步得到發展,從長期來看,在電子競技被納入奧運會專案,國家鼓勵發展電子競技的大背景下,網絡遊戲作為「第九藝術」將會越來越成為主流的娛樂方式。

鑒於網絡遊戲的廣闊的市場前景和逆勢的增長態勢,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創業者進入這個行業,筆者將對網絡遊戲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梳理,為有誌進入該行業的企業提供更多參考。本文將首先介紹國內網絡遊戲出版和營運的監管和資質等相關內容。

一、網絡遊戲行業的基本概念

1. 網絡遊戲概念及種類

根據【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絡遊戲是指由軟件程式和資訊數據構成,透過互聯網、行動通訊網等資訊網絡提供的遊戲產品和服務。

網絡遊戲的分類有多種方式,根據釋出的平台不同,可以分為PC遊戲(客戶端遊戲或網頁遊戲),主機遊戲(索尼的PS平台,微軟的Xbox,任天堂switch),手遊(蘋果IOS,安卓平台)。

2. 網絡遊戲開發營運主體

網絡遊戲從開發到上線營運至少涉及開發、出版和營運三個主體,這三個主體可以是同一家公司,也可能由多家公司合作和分別負責。

網絡遊戲開發公司 即遊戲的研發者,遊戲廠商,業內也稱之為「CP」(Content Provider),主要負責網絡遊戲中的程式碼程式編寫、策劃設計、美術素材及聲音特效等的制作。目前知名的遊戲廠商主要以美國和日本為主,如美國的美國藝電公司(簡稱EA),暴雪,日本的任天堂,科樂美,卡普空以及世嘉等等。

網絡遊戲發行商或出版商 是指取得遊戲開發公司授權發行出版該網絡遊戲,並將該遊戲提供給營運主體來營運。

網絡遊戲營運公司 是指取得遊戲開發公司的授權,營運該網絡遊戲,並為遊戲使用者提供遊玩過程中的相關配套服務。

二、網絡遊戲的監管部門變化及現狀

201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網絡遊戲的監管環境再次發生變化,導致當年遊戲版號停辦,整個行業陷入停頓。由此可見,充分了解網絡遊戲監管主體及監管環境是從事網絡遊戲行業的前提和基礎。以下是筆者對中國網絡遊戲監管部門的變化和現狀進行的一個簡單梳理。

網絡遊戲最初是以電子遊戲形式出現在大眾視野,這種娛樂方式在國內國外均屬新鮮事物,90年代出現在中國大陸主要以遊戲卡帶和光碟的形式出現,最開始沿用圖書出版的管理辦法即出版社自審的方式,很長一段時間處於監管真空,導致市場一度出現混亂。

之後1996年政府的監管審查強力介入,新聞出版署出台【電子出版物管理暫行條例】(現已失效),率先將遊戲納入自己的管理範圍之內。1998年,電子工業部出台了【軟件產品管理暫行辦法】(現已失效),從登記、生產、經營等方面對以軟件為載體的遊戲做出了詳細規定。

隨著互聯網在全球的飛速發展,網絡遊戲逐漸成為中國遊戲的主體,隨之而來的是監管部門和法規出現新的變化。2002年出台的【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現已失效)將遊戲行業置於資訊工業部和新聞出版總署的共同管理下。2003年文化部出台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現已失效)又將「遊戲產品」納入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範疇之內。由此可見,由於網絡遊戲自身同時具有文化作品、出版物、電子軟件及網絡等多重內容,產生了政府多頭管理的混亂局面。

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出台的「三定」規定明確了文化部即現在的文化和旅遊部負責網絡遊戲管理(不含網絡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以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專案建設、會展交易及市場監管;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即現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網絡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2018年機構改革後,負責網絡遊戲事前審批的國家新聞出版署從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劃入至中宣部。2020年8月,文化和旅遊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局釋出【關於網絡遊戲市場有關執法工作的通知】,強調其會適用【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及【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查辦網絡遊戲案件及加強網絡遊戲直播的執法工作。

除此以外,由於網絡遊戲屬於互聯網服務的一種,還受到工業和資訊化部和國家互聯網辦公室的監管。綜上所述,網絡遊戲監管主體及職責的現狀歸納如下:

網絡遊戲監管部門及監管內容

監管部門 監管內容
文化和旅遊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局(原文化部) 網絡遊戲案件及網絡遊戲直播等的市場執法
國家新聞出版署(原廣電總局下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國產網絡遊戲的出版前置審批、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含互聯網遊戲作品)審批
工業和資訊化部(原電子工業部) 互聯網通訊服務監管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與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資訊化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招牌,為中共中央直屬機構) 指導網絡遊戲等網絡文化領域業務布局規劃,出台涉及網絡遊戲賬號、遊戲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等的相關規定。

三、網絡遊戲開發營運的資質要求變化與現狀

各監管部門在履行其法定監管職責時,要求網絡遊戲出版和營運主體和網絡遊戲產品本身獲得相應的特許或備案。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過去「五證」為網絡遊戲經營所必須取得的資質。所謂五證即「增值電信經營特許證(即ICP證)、網絡文化經營特許證、網絡出版服務特許證、網絡遊戲營運備案、網絡遊戲出版審批」,其中,前三個特許證為網絡遊戲出版和營運主體所需要取得的特許,後兩個備案是指網絡遊戲產品本身透過的審查及備案。由此可見,網絡遊戲領域一度處於全方位的監管境地。

但凡事過猶不及,過度的監管顯然不利於網絡遊戲的健康高速的發展。2019年7月,文化和旅遊部廢除了【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並釋出了調整【網絡文化經營特許證】審批範圍的通知,網絡遊戲營運中無需再申請【網絡文化經營特許證】,也無需再進行網絡遊戲營運備案。因此,目前網絡遊戲出版和營運所涉及必要資質由「五證」變為了「三證」。具體總結歸納如下:

必要資質 發證機關 資質內容 有效期
增值電信經營特許證 工業和資訊部 該證又稱「ICP證」,如果網絡遊戲服務中存在收費營運或廣告等經營性行為,則營運主體必須取得「ICP證」。否則,則屬於提供非盈利性互聯網服務,取得備案即可。 5年
網絡出版服務特許證 國家新聞出版署 網絡遊戲屬於網絡出版物的一種,負責網絡遊戲的出版的出版商或營運商應該辦理 5年
網絡遊戲的出版審批 國家新聞出版署 俗稱「版號」,即網絡遊戲出版前需要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版號包括「審批文號」及「網絡遊戲出版物(ISBN)」

四、小結及留意點

透過以上介紹可知,國家新聞出版署主要針對的是網絡遊戲出版前的審查,而文旅部的監管則開始於遊戲上線以後。遊戲投資者或者從業者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和監管部門的規定,在出版營運的相關時間節點獲得相應的資質,否則有可能受到來自監管機關的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及關閉網站等行政處罰。

另外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或者擅自上網出版網絡遊戲的,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實踐中,因各種客觀原因,部份網絡遊戲常常不能如期取得「版號」,部份出版和營運主體為使遊戲順利上市,甚至采取購買版號的手段。然而中國法律本身禁止版號轉讓,直接簽署版號轉讓的相關合約,將面臨合約無效的法律風險。而透過遊戲授權或遊戲轉讓協定的方式變向轉讓版號,同樣會因為已取得版號的遊戲與實際營運的遊戲不一致,屬於套用「版號」遊戲而存在被認定為非法出版物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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