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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片裏的「警務處長」到底是什麽級別?

2021-09-14影視

香港大約有750萬人口,警務處共有警務人員3.65萬(2019年8月公開數據),為全港紀律部隊規模之最,也是全港公務員隊伍規模之最,警務處處長作為這支重要的紀律部隊的首長,當然是很「猛」,人稱警隊「一哥」。

那麽,香港警務處長到底是什麽級別呢?

2019年,香港中聯辦曾在媒體公開發文介紹香港警隊,其中一句話是這麽說的,「這支隸屬於特區政府保安局警務處的紀律部隊……」,這句話基本點明了香港警務處的隸屬關系。

根據香港的行政組織架構,按行政長官——政務司——保安局——警務處的領導體系來說,警務處處於第四層,可見警務處長職級並不算高,但,警務處處長卻是香港特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員之一,在同級政府官員中,明顯是特例。

一、香港政府的組織架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並不是很多人以為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而是「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的「一國兩制」下的與內地有別的特殊政制。

香港政府的組織架構是四層架構模式。

行政長官是第一層級,經選舉或協商產生,然後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類似於原來的英治下的港督。香港特區雖然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個地方,是34個省級地方之一,但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不能理解為類似於內地省級地方的黨政一把手,因為香港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完全不同,是有非常高的自治許可權的地方。

第二層級,通常來說是行政長官領導下的「三司十三局+廉政申訴審計三署」,另外還有直屬行政長官領導的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等特設機構。

在行政長官之下,最重要的官員是三司司長,因為三司司長可以在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如因公務離港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崗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 依次 臨時代理其職務,此時的代理即為署理行政長官。另外,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審計署這三署是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的。

三司是香港特有,三司司長不能和內地的省級地方黨政分管副職對比,更多的是在港英政府的行政架構上沿用、改進的結果。

三司中,政務司和財政司下轄有十三個政府決策局,也叫政策局,是香港政府總部的政府組成部門,其中政務司九局,財政司四局。此十三局負責各自領域的政府政策的制訂、統籌與檢討特訂範疇,監督屬下執行部門的工作。另外,政務司、財政司下設直屬人規處、行政署、法援署、香港金管局、經濟顧問辦等事務機構。

曾經有一段時間港府實行「問責制」,司局長均向特首直接匯報;如今,司局不同級。十三局可以說是第三層級。

關於決策局的數量,董建華時期是「三司十一局」;曾蔭權時期增加一個局「發展局」變成「三司十二局」;梁振英任期內增加了第十三局,即創新及科技局,成為如今的「三司十三局」架構。有關資訊顯示,2022年7月1日起的新一屆香港特區政府,將架構重組為「三司十五局」。

2021年10月6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特區立法會發表2021年施政報告時表示,有計劃將運輸及房屋局拆分為運輸物流局和房屋局,按此說法,司局架構將會再次變化。但最終是否確定,要待港府具體執行情況。
2022年5月17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人選李家超在記者會上表示, 新的特區政府架構將由目前的3司13局增至3司15局,同時增設3名副司長職位 ,分別是政務司副司長、財政司副司長以及律政司副司長。據悉,香港特區政府重組架構後將增設「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分拆運輸及房屋局為「運輸及物流局」和「房屋局」,創新及科技局改名為「創新科技及工業局」,民政事務局重組為「民政及青年事務局」,環境局擴大並改名為「環境及生態局」,食物及衛生局則改組成「醫務衛生局」。

政務司九局分別為公務員事務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教育局、環境局、食物及衛生局、民政事務局、勞工及福利局、保安局、運輸及房屋局;財政司四局分別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展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創新及科技局。

十三局管轄政府部門若幹,目前是56個,這一級的政府部門是香港政府四層架構中的最基層,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與執行,一般稱為「署」或「處」,如,財政司發展局下設建築署、屋宇署、土木工程拓展署等九個署。

「局」是政府總部決策部門,「署」或「處」是隸屬於「局」的負責執行具體事務的政府部門。這一點是和內地不同的。

具體到保安局,其主要職責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維持香港治安,管理出入境事務,實施海關管制,以及提供消防及救護服務等,管理除了廉政公署之外的香港各大紀律部隊,分別是醫療輔助隊、民眾安全服務處、懲教署、香港海關、消防處、政府飛行服務隊、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現時政務司司長為原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現時保安局局長為原警務處處長鄧炳強。

所以,如果一定要說警務處長是什麽級別?到這基本明確了。 但,必須強調的是,這個「級別」也是香港行政體制下的級別,而不是內地的級別,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二、香港政府主要官員的任命

三司、十三局、五大部門(兩署+三大處)的首長是由行政長官提名後,報請中央政府任命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章第一節的內容, 香港特區主要官員經中央批準任命方可生效 。其中,第四十五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透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條第五小條規定:

(五)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也就是說,行政長官之外, 三司司長、十三個政府決策局局長、廉政公署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 以及 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這21名主要官員是必須經過中央政府任命方為有效。

第四層架構中的各處、署、辦的首長,行政長官可以直接任命,但在這五十多位首長中,有三人例外,即警務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這三大紀律部隊首長必須經中央政府批準,蓋因這三個紀律部隊的重要性和象征意義非一般執行部門所及。

從這一點來說,警務處處長的級別,可以說是被拔高到一定程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警務處長的「權力」

1、管多少人?

2019年8月公開數據顯示,香港警務處全員約3.65萬人(其中文職人員、輔警各有約4500人),此外,經歷2019-2020特殊時期擴編需要,加上去年在行動處、管理處之外新設國安處,估計這個總數目前應該已經在4萬左右。香港750萬人口,警隊人員的數量,其實還是比較多的,與之相比,實有人口為2500萬人的上海市,公安部門在編、輔助、文職三類,警力為5萬。

據香港警銜制度,香港警察銜級分為3級15等, 警務處處長 是第一級第一等,其下有:

副處長 ,三名,協助處長分別統管行動、管理、國家安全(香港國安委成員),須由行政長官委任;

高級助理處長 ,具體負責行動、管理、國家安全;行動、管理共有甲乙丙丁戊五大部門,與助理處長一一對應;

助理處長 ,分別是行動處下屬行動處(甲部門)、刑事及保安處(乙部門),管理處下屬人事及訓練處(丙部門)、監管處(丁部門)和財務、政務及策劃處(戊部門),以及國家安全處;助理處長在分管總部單位的同時,指揮前線六大總區的警務工作;

總警司 ,各部區指揮官,包括:甲部門行動部、支援部、交通總部,乙部門刑事部、保安部,丙部門人事及訓練處、警察學院,丁部門資訊系統部、服務質素監察部,戊部門政務部、財務部、策劃及發展部,以及國家安全處,共12個總部單位;港島、西九龍、東九龍、新界北、新界南、水警,共6個總區;

高級警司 ,各部區副指揮官;

警司 ,總部單位主管或總區下轄的23個分區的指揮官。

以上七等為第一級,即憲委級高級警官,而 總督察 (總部單位副主管或分區副指揮官) 、高級督察 督察、見習督察 是督察級, 警署警長、警長、高級警員、警員 則為員佐級。

2、管哪些事?

香港警務處的職責是維護法紀、維持治安、防止及偵破罪案、保障市民生命財產,保證香港社會穩定,當然還有特別的要員警衛和安保職責(隸屬於刑事及保安處的G4要員保護組),現在又增加了一項非常重要的職能,對應在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

具體來說,是十九項職能。

依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10條:警隊的責任中列明,警務處有以下責任:
警隊的職責是采取合法措施以——
(a) 維持公安;
(b) 防止刑事犯罪以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
(c) 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
(d) 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e) 規管在公眾地方或公眾休憩地方舉行的遊行及集會;
(f) 管制公共大道的交通,並移去公共大道上的障礙;
(g) 在公眾地方及公眾休憩地方,和公眾集會及公眾娛樂聚會舉行時維持治安;而為上述目的,任何當值警務人員在該等地方、聚會及集會對公眾開放時得免費入場;—— (ga) 協助死因裁判官履行他在【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之下的責任和行使他在該條例之下的權力;
(h) 協助執行任何稅務、海關、衛生、保護天然資源、檢疫、入境及外國人士登記的法律;
(i) 協助維持香港水域治安,並於香港水域內協助強制執行海港及海事規例;
(j) 執行法院發出的傳票、傳召出庭令、手令、拘押令及其他法律程式檔;
(k) 送出告發書及進行檢控;
(l) 保護無人認領及遺失的財產,並尋找其擁有人;
(m) 管理及扣留流浪動物;
(n) 在火警中協助保護生命及財產;
(o) 保護公眾財產免受損失或損害;
(p) 在刑事法庭出席,並於有特別作出的命令時在民事法庭出席,以及維持法庭秩序;
(q) 押送及看守囚犯;
(r) 執行法律委予警務人員的其他職責。
(s)處理針對分裂國家、顛覆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部勢力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執行國安法。

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警務處的新增重要職責,作為警隊首長,警務處處長自然責任重大。

2020年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香港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現時為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長官劉賜蕙)、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從香港國安委人員組成人員來看,不難看出為何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這三個職位的人事任命要經中央政府批準。

3、真的像電影裏那樣?

影視作品畢竟是文藝創作,不能完全作為現實中情況來參考,為了營造沖突而增加劇情吸重力,誇張的成分太多。

首先,在人員任命上,警務處處長須由中央任命,警務處副處長由行政長官委任,相應的人員選任與考察機制必然很重要,都是經過長期準備的。

其次,香港警隊的專業性、穩定性是可以保證的。根本不會因為幾個人或一兩個派系影響大局。

第三,香港的政治體制、公務員管理體系以及香港的法治精神、社會氛圍、輿論環境等等,都在約束著警隊高層人員,作為警隊首長,一言一行更是萬眾矚目。

最重要的是,香港還有中央駐港的一套機構在坐鎮。

看到評論區裏各種觀點,覺得有必要補充幾點:

1、香港特別行政區也是中國的一個地方,是34個 省級 行政區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34個省級行政區具體是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2、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和內地不同,與內地省級行政區(當然也包括京津滬渝這樣的直轄市)沒有可比性,沒法類比。拿內地的體制來套香港,本身就是不恰當的,而公務接待上的做法,也只是參照執行的,不能說明問題。內地公安部門「一把手」,高配是普遍現象,如公安部長由國務委員兼任(副國級),江蘇省公安廳廳長由副省長兼任(副省級),而香港不存在這種情況。「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是核心,主要表現是「不同的政治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權」, 拋開外交和國防,香港的政治體制更像一個獨立的政治體的架構,這一點是內地各省級地方完全不可比的。

3、 不少人說既然必須中央任命,那這些香港官員就是「中管幹部」。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中管幹部」是指在中組部備案的幹部,其任免權在中共中央。港澳特區的官員和這個概念完全沾不上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