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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會有哪些職業病?

2020-08-27健康

前段時間,知乎上有個問題問「法律人有哪些職業病」,我跟同行在飯桌上討論過好幾次。恰逢周末,今天我便把自己的觀點寫出來,供大家探討。

我們這裏所說的「職業病」,並不是真的「病」,而是指這一行業的從業者的一些常見的思維習慣。對於這些思維習慣,我認為不能武斷的作出‘好」還是「不好」的評價和判斷,而應該去思考如何讓這種思維習慣更好的運用到業務提升和造福社會上。

要說起律師的「職業病」, 恐怕第一個,便是喜歡把很多問題,純粹的只認為是法律或法學問題。

這個問題在許多新人律師的身上比較容易出現。法學專業的畢業生總是對自己的專業有很強烈的歸屬感和認同感,且在「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的豪言壯語激勵之下,總希望依托於專業去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平正義,解決社會問題。

但是這個世界上很多的問題,其實並不都是法律問題,或者說並不僅僅是法律問題。小到婚姻糾紛夫妻之間雞毛蒜皮的小事,大到社會治理、國家治理層面的事情,往往都不能完全依托於法學和法律去解決。

譬如,夫妻間的彩禮糾紛,是許多地方容易出現的,我們在分析彩禮這個問題的時候,一方面要認識這一糾紛中的法律問題,但是又要認識到這並不完全是一個法律問題。不同的地方可能有不同的習俗,如果我們要強硬的將我們認為正確的道理,不加變通的施加在已經維持數千年的民間習俗、習慣之上,明顯是很難實作司法正義和社會效益的結合的。

當然,我們也要清楚的認識到,有的民間習俗是「封建社會」的產物,其糟粕之處早已過時,應當摒棄。只是我們在解決社會問題的過程中,既要用好法律,也要慎用法律,既要讓人民群眾了解、學習、遵守法律和法律精神,又要註意法律實施的方式——這樣一來,一個社會問題的解決,所涉及到的就不僅僅是法律問題了,可能還涉及到經濟問題,甚至更為敏感的政治問題等等。

好在,律師只是個自由職業者,不是企業家,更不是政治家,不然的話,我們的同行們一邊肩負著替委托人維護權益的責任,開動腦筋鉆研法學、法律問題,另一方面肩負著維護社會正義和秩序的重擔,挖空腦袋想社會治理的問題,恐怕最終會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第二個「職業病」,便是在討論問題的時候,總是著眼於「實然」,卻容易缺少對「應然」的考慮。

無他,中國是嚴格遵照法律而進行司法審判的制定法國家,不同於普通法系國家,大多數的法律事實、執行規則、原則都已經在成文法之中形成,如果一個律師在業務中不去研究「法律是怎麽規定的」,反而整體沈浸於「法律應該怎麽規定」的幻想之中,那反而是不稱職的。

但是,我們在關註「法律是怎麽規定」的同時,也應當偶爾思考法律本身的問題——法律如此規定是否合理?如此規定所帶來的社會效益是否最大化?如此規定是否是社會問題的最優解決方案等。

譬如,我曾經與許多網絡上的朋友就強奸認定標準一問題進行過友好或者不友好的探討。現行中國的判定標準是「以暴力、脅迫、其他手段使得女性不敢、不知、不得反抗,以此發生性關系」,不同層級、不同地區的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對這一問題可能也有不同的把握尺度。

我們在辦理強奸案件的時候,嚴格遵守既定法律是必然的選擇。但是在學術探討的時候,我們便可以從「應然」的角度多去思考——如此規定,是否給作為被害人的女性施加了過多的反抗義務?是否不利於保護女性權益等等?

前幾天,知乎上有問題,問如何看待丹麥這個國家透過的一個新的法律,法律說「如果一方不同意發生性關系,即構成強奸」,相當於不再適用以前他們丹麥舊的法律,以前舊的法律規定「只有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或脅迫,或在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時強行發生性行為才被界定為強奸罪」。

那麽這個時候,討論就來了,因為丹麥舊的標準跟中國的現行標準比較相似,就容易有對比和討論。「這種法律改動是否有利於維護女性權益?」、「是否變相給嫌疑人施加了自證無罪的義務」、「如何避免在實施新法的過程中避免誣告陷害的產生」?這些都是我們需要去思考的問題。

律師作為社會中「法律素養相對較高」的那一群人,理應對這些問題有一些自己的判斷,發表一些自己的、有助於社會和諧和進步的見解,這也是律師利用自己法學知識造福社會的一種方式和形式。

總結來說,律師可能會有這樣那樣的「職業病」,(不同人情況可能不同),但我認為不應當對律師過多的苛責——因為律師本身並不應該被視為是一種全知全能的職業,它只是社會大分工中的一個環節,在這一個環節中,有像我一樣甘於平庸者,也有如我的諸多好友一樣激流勇進者乃至行業佼佼者,這都是每個人自己的理念、自己的態度和處事方式。

只是無論是著眼於實然還是應然,無論是喜歡細摳法律問題還是放眼大局,結合法律、經濟、社會等方面綜合做出分析判斷,我認為,律師都應該有所堅持,那就是「盡可能的,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讓這個社會變得更加美好」。

至少是我們理解和認知的那種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