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最佳」等用语外,企业名称还不得有哪些情形?
黄璞琳
国务院2020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8月29日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以及原国家工商总局2017年印发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对企业名称禁止情形作了明确的列举规定。其明确列举的企业名称禁止情形,其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有关禁止作商标使用的标志情形,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禁止商业广告存在的情形,有相互对应之处,甚至有相同类似的禁止性表述。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良影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族歧视性」「欺骗误导」「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等等。
因此,本文根据前述有关企业名称的行政法规、市场监管总局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借鉴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广告法】相关条款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商标法】相关条款意见,以及原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6〕第301号【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原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8〕238号【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等,就企业名称不得存在的情形整理并示例如下:
一是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如,「支那」是近代日本侵略者对我国的蔑称,「福尔摩沙」「福尔摩萨」是殖民主义者对我国台湾的称谓,均有损我们国家尊严);
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如,宣扬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东突」「占中」等,重大疫情等公共事件相关名称「非典」「新冠」等);
三是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如,「九三学社」「统战部」「中南海」「紫光阁」「新华门」「海关」「军分区」「共青团」「妇联」「第七十一军」「八路军」「新四军」等);
四是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如「美国」「大韩民国」「联合国」「东盟」「世贸组织」绿色和平组织」、「国际足联」等);
五是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如,宣扬恐怖主义的「九一一」「拉登」「基地组织」等,又如「金瓶梅」「嫖娼」「波霸」「六合彩」「推牌九」「风水宝地」「神丹」「打手」「黑社会」等);
六是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如,「蛮子」「南蛮」等对少数民族的蔑称,还有「倭族」「黑鬼」「秃驴」「泼妇」等);
七是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例如:(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等;(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如,「鬼都」「妻妾成群」「去你妹」「大地主」「土豪」等;(3)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姓名的,如,「毛泽东」「董存瑞」「雷锋」「王进喜」等;(4)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如,「马克龙」「甘地」等;(5)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姓名的,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6)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圣经」「菩萨」「穆罕默德」等;(7)有政治意义的数字、事件、地名等,如,「九一八」「七七」「南昌起义」「西柏坡」等;(8)用于商业组织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如,「观音」「妈祖」;(9)含有毒品名称的,如「海洛因」「鸦片」等。
八是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如,「国酒」「国宴」「国果网」「零缺陷」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公众人物姓名,如「姚明」「钟南山」等;擅自使用知名教育机构、体育组织名称或简称的,如「北大」「哈工大」「足协」等;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商号字号等商业标识相同近似文字,足以导致混淆误认的,如,「支付宝」「同仁堂」等);
九是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 (如,「一带一路」「乡村振兴」「西部大开发」「金砖会晤」等);
十是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如,「极品」「儿童第一城」「绝版」等绝对化用语);
十一是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如「华为」「海尔」「阿里巴巴」「腾讯」等知名企业名称,同行业在先知名人士姓名如「任正非」「董明珠」等);
十二是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如,「慈善」「希望工程」「公益」等);
十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例如:(1)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如,「传销」「器官买卖」「走私」「制毒」等;(2)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的,如,「八一」「国防」「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解放军」「陆军」等;(3)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商标权、商品化权等合法权益的文字,如,擅自使用的「哈利波特」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明确规定:申报企业名称, 不得「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 , 不得「故意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申报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或第四项规定,严重扰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授权企业登记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该【办法】第四十九条还明确指出, 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企业逾期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