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普通公民,在海外看个脱衣舞其实没什么对错好讲的,看了就看了呗。
但是作为一个有示范效应以及凭借其影响力吃饭的公众人物来说,意义就不同了。
给疯马姐妹洗地的,喜欢重复用一句「这在国外是合法的」来洗。
他们根本没意识到,疯马姐妹现在的状况,根本就不是法律不法律,道德不道德的问题。
而是,脱衣舞一事之后, 物化女性、淫秽 等标签,从此就贴在她们身上了。
作为甲方,如果你的形象需要这样的标签,你自然会找他们合作,那么,如果你不需要呢?
避而远之有问题吗?
请问甲方不跟不符合品牌调性的艺人合作,犯了哪门子的法?
她们不是被绑架过去的吧,去看疯马秀,被贴上疯马秀的标签,不是求仁得仁嘛?还有什么可抱怨的呢?
与其在这里扯该不该封杀、是不是被封杀。不如好好想,怎么变现这个自己贴上去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