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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会有哪些职业病?

2020-08-27健康

前段时间,知乎上有个问题问「法律人有哪些职业病」,我跟同行在饭桌上讨论过好几次。恰逢周末,今天我便把自己的观点写出来,供大家探讨。

我们这里所说的「职业病」,并不是真的「病」,而是指这一行业的从业者的一些常见的思维习惯。对于这些思维习惯,我认为不能武断的作出‘好」还是「不好」的评价和判断,而应该去思考如何让这种思维习惯更好的运用到业务提升和造福社会上。

要说起律师的「职业病」, 恐怕第一个,便是喜欢把很多问题,纯粹的只认为是法律或法学问题。

这个问题在许多新人律师的身上比较容易出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总是对自己的专业有很强烈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且在「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豪言壮语激励之下,总希望依托于专业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解决社会问题。

但是这个世界上很多的问题,其实并不都是法律问题,或者说并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小到婚姻纠纷夫妻之间鸡毛蒜皮的小事,大到社会治理、国家治理层面的事情,往往都不能完全依托于法学和法律去解决。

譬如,夫妻间的彩礼纠纷,是许多地方容易出现的,我们在分析彩礼这个问题的时候,一方面要认识这一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但是又要认识到这并不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同的地方可能有不同的习俗,如果我们要强硬的将我们认为正确的道理,不加变通的施加在已经维持数千年的民间习俗、习惯之上,明显是很难实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效益的结合的。

当然,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有的民间习俗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其糟粕之处早已过时,应当摒弃。只是我们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既要用好法律,也要慎用法律,既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学习、遵守法律和法律精神,又要注意法律实施的方式——这样一来,一个社会问题的解决,所涉及到的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了,可能还涉及到经济问题,甚至更为敏感的政治问题等等。

好在,律师只是个自由职业者,不是企业家,更不是政治家,不然的话,我们的同行们一边肩负着替委托人维护权益的责任,开动脑筋钻研法学、法律问题,另一方面肩负着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的重担,挖空脑袋想社会治理的问题,恐怕最终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第二个「职业病」,便是在讨论问题的时候,总是着眼于「实然」,却容易缺少对「应然」的考虑。

无他,我国是严格遵照法律而进行司法审判的制定法国家,不同于普通法系国家,大多数的法律事实、运行规则、原则都已经在成文法之中形成,如果一个律师在业务中不去研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反而整体沉浸于「法律应该怎么规定」的幻想之中,那反而是不称职的。

但是,我们在关注「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同时,也应当偶尔思考法律本身的问题——法律如此规定是否合理?如此规定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是否最大化?如此规定是否是社会问题的最优解决方案等。

譬如,我曾经与许多网络上的朋友就强奸认定标准一问题进行过友好或者不友好的探讨。现行我国的判定标准是「以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使得女性不敢、不知、不得反抗,以此发生性关系」,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对这一问题可能也有不同的把握尺度。

我们在办理强奸案件的时候,严格遵守既定法律是必然的选择。但是在学术探讨的时候,我们便可以从「应然」的角度多去思考——如此规定,是否给作为被害人的女性施加了过多的反抗义务?是否不利于保护女性权益等等?

前几天,知乎上有问题,问如何看待丹麦这个国家通过的一个新的法律,法律说「如果一方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相当于不再适用以前他们丹麦旧的法律,以前旧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或胁迫,或在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时强行发生性行为才被界定为强奸罪」。

那么这个时候,讨论就来了,因为丹麦旧的标准跟我国的现行标准比较相似,就容易有对比和讨论。「这种法律改动是否有利于维护女性权益?」、「是否变相给嫌疑人施加了自证无罪的义务」、「如何避免在实施新法的过程中避免诬告陷害的产生」?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去思考的问题。

律师作为社会中「法律素养相对较高」的那一群人,理应对这些问题有一些自己的判断,发表一些自己的、有助于社会和谐和进步的见解,这也是律师利用自己法学知识造福社会的一种方式和形式。

总结来说,律师可能会有这样那样的「职业病」,(不同人情况可能不同),但我认为不应当对律师过多的苛责——因为律师本身并不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全知全能的职业,它只是社会大分工中的一个环节,在这一个环节中,有像我一样甘于平庸者,也有如我的诸多好友一样激流勇进者乃至行业佼佼者,这都是每个人自己的理念、自己的态度和处事方式。

只是无论是着眼于实然还是应然,无论是喜欢细抠法律问题还是放眼大局,结合法律、经济、社会等方面综合做出分析判断,我认为,律师都应该有所坚持,那就是「尽可能的,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至少是我们理解和认知的那种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