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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长津湖】结尾不能对美国那个将领补一枪?

2021-10-05影视

因为战争并非法外之地,

不开枪是我志愿军尊重国际法的最好例证。

「非战斗人员请迅速撤离」

如果诸君也经常在某一个粉红色能发弹幕的网站浏览,那么对这句高能预警或许并不会感到陌生。

「警报,警报,非战斗人员请迅速撤离」

开始作战的时候,非战斗人员在交战区,容易「伤及无辜」。

尽管这仿佛不符合一般人的常识,但是: 战争并非法外之地,战争也在国际法的规制范围之内

战争法,或者「武装冲突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国际法在哪里呢?

国际法是法条?还是判例?

不同于国内法,我们可以说出诸如【民法典】、【刑法】等等一部又一部的法律名称

国际法自成体系,有一套自己的话语体系

而「发现国际法」的规则,规定在赫赫有名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 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简单的说,国际法的渊源,包括条约、习惯、「文明国家承认的普遍性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权威学者著作。

而「战争法」或者武装冲突法,就是在战争/武装冲突中,使用条约或者惯例的方式,调整作战双方行为的规则、原则和制度。包括了作战手法、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对武装冲突中的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惩治战争犯罪以及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等等。

从内容上看,武装冲突法,包括了两个部分,一个是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以及在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冲突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以及规章制度;另一个部分是指关于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比如毒气,就是非法的作战方法),以及关于战争中平民和武装冲突受难者的保护问题——这个部分,就是本题美国将领所涉及的问题

受伤的美国将领,实质上已经成为了「战争受难者」

作为失去作战能力的战斗人员,应当给予人道主义保护

——这是战争中人性的光辉。

当然,某些人会用比烂的方式,叫嚷着「别人不遵守,我们何必遵守」;别人烧杀抢掠,所以我们也可以烧杀抢掠。

但我们要的,是文明大国的和平崛起,不走帝国主义、军国主义的老路。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尊重国际法,我们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我们得民心者得天下。

换句话说,开枪符合激情,看到敌人被物理消灭了,很爽。但是不开枪符合理智,符合人性,这是为什么我们胜利了,并且这份来之不易的胜利,是以 光明 的方式达成的。

1864、1906、1929、1949年,都先后有订立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

其中,1874年的日内瓦公约的内容就规定有:冲突一方对于其在权力下的另一方伤病员,在一切情况下应无区别的给予人道的待遇和照顾;如果落入敌手,应当按照国际法上关于战俘的相关规定进行照顾。(实际上,这个1864年的日内瓦公约,又称【改善战地伤病员境遇公约】)

而所谓战争法上的「日内瓦四公约」,包括了: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此外,还有两个附加议定书,即: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中国在1958年批准了「日内瓦四公约」,在1983年加入了两个附加议定书,在1984年加入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97年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49年的日内瓦公约之全文,可参: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一公约)

2007年,我国加入了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和协调国际人道法的相关实施规定。

可以说,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一直严守国际法、国际人道法、战争及武装冲突法等等相关规定。【长津湖】发生之时,尽管还没有签订,我们也依然秉持着人道主义的方式,用符合战争基本法的方式进行作战。

当然,除了日内瓦体系之外,战争法还有海牙体系。

这里包括了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上形成的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以及中立的一系列条约。即:【巴黎海战宣言】(1856)、【日内瓦议定书】(1925)——尽管【日内瓦议定书】叫「日内瓦」,但其内容关涉作战方法和手段,因此,属于海牙体系。

最后

「徒法不足以自行」

战争到来时,「谁拳头大谁说话」这种原始的丛林法则,确实符合许多人的直观感受

而和这种直观感受相对比的,是已逾百年的战争及武装冲突法的发展。

始终,和平来之不易,而战争永远是手段不是目的

法律永远呼唤理性和规制,而不是野蛮

战争和武装冲突的时候保持克制与理性,保持基本程度的法律思维,其实是战争及武装冲突法的迷人之处。

此刻没有开枪,

反而是我志愿军尊重国际法的最好注脚。

拓展阅读:

关于公约的签订问题,@王瑞恩 在回答里提到了,彼时的新中国,还不是【日内瓦公约】的签订方,但是依然我们高度尊重【日内瓦公约】(可以参见他的回答:为什么【长津湖】结尾不能对美国那个将领补一枪? )

战争中,也有关于「不得向跳伞中的飞行员」开火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我的另一个回答:为什么不能向跳伞的飞行员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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