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網路上與這件事情相關的資訊為真,那麽只能鑒定為活該。
畢竟爸媽一個月給你一萬塊生活費就是為了讓你們給他討兒媳生孫子的。都30的人了,得意識到父母在一些場景下給錢不是撫養,是投資,是需要有報酬的。
經濟不斷奶,就別怪別人把你當小孩子管。法律規定的無收入群體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到18歲,是為了規避一些復雜的經濟情況制造出有爭議的「無收入」,一個事實上的沒有爭議的無收入人士麻煩自覺意識到自己是事實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花錢玩愛好,你配嗎?
只能說這位就算放在各路家庭沖突男女沖突的事件之中,也可以稱得上是第二丟人的那一級別了。
最丟人的是什麽?當然是被事實上無收入的人管得死死的那種xx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