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問答 > 娛樂

張繼科的黑料真的有實錘嗎?

2024-08-21娛樂

看到claire回答裏提到目前的反駁都是弱邏輯,記者爆料是強邏輯,爆料核心內容必然是真的。

這個看法確實有道理,那麽我們去看記者的爆料內容跟大眾對事件印象的出入

1.記者其實全程沒說張繼科欠的是賭債。

2.記者提到的張繼科傳播「私人視訊」,司法檔涉及的「私密視訊」跟大眾帶入的「親密視訊」或著「不雅視訊」其實不是對等概念。

3.記者參照的司法材料說張只給S看過其中一段,而S手中有三段加一個截圖。

記者的爆料的核心事實是景起訴,S被捕,張作為證人出庭。其他的諸多內容,在長文中都是S方以及不確定是不是S方的武漢的朋友們說出的內容,也就是記者所說的長時間的采訪。

民法典對新聞報道、輿論監督規定了免責條款,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若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實的情形,而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就不構成侵權,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鼓勵和保護為維護公共利益所進行的報道和輿論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資訊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記者身份以及事件發酵後他發出的長文都在強調他的公益出發點以及履歷。

那麽構不構成排除的的情形呢?

(一)捏造、歪曲事實。凡是打了引號的參照內容都沒說張繼科賭博欠債以及出賣照片,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造成對張繼科攻擊的內容是援引采訪物件內容。那麽,S說照片是張給的這種內容算不算「嚴重失實內容」?

賭的部份 ,記者全平台只有一處涉及,具體如下:

打眼一看似乎是S先生透露張繼科賭博,但仔細一看發現,哎? 這一段是S方說他們敲詐景女士的時候說讓她代償賭債。 也就是說,這句話中的賭債是S敲詐景時給出的由頭, 只要他在敲詐過程中確實是這麽說的那就不構成失實報道 。記者或著S的采訪都未說過張繼科賭博。

私密視訊 部份,僅有兩處,具體如下:

描述的是接受的 爆料 內容,不是任何當事方,只要爆料方真這麽說那就不存在捏造事實。因為這只是記者接觸此事, 開始采訪的原因,並不是調查內容與結果

而在後續的 S方采訪以及司法材料中,完全沒有張繼科把照片發給S的相關描述 。甚至,律師辯護的理由只是說什麽共同財產( 都知道有財產了,不等著變現去冒險敲詐是個什麽邏輯咱也想不通 )。提到的吳秀波案也是在事件之後判決的,判決結果也不是不起訴而是緩刑。

敲詐未遂都判7年了,二審依然維持原判,一般敲詐未遂不是這個量刑。

第二處是微博:首先是用詞定義模糊, 私人視訊 指的就是泄露的三條 私密視訊 嘛?還是說截取的是對於法庭案件核心事件引申提問的回答?畢竟記者自己透露的司法材料僅明確提到張給人看過其中一段。說法明顯自相矛盾,但是記者還是專業的,用「私人視訊」給自己了一個退路。

自相矛盾啊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記者全程沒有進行定性描述與總結。

真的建議大家不帶任何觀點去看看他的長文,我主頁有一篇回答分析
微博內容,同樣未作評價

總結就是:記者整個爆料內容中,張繼科方能夠告的角度基本找不到。能稍微做文章的就是31日淩晨的那條微博,但如果摳字眼基本上勝算不大。

去年的整個事件其實是一場聯合絞殺,源頭李記者搞得挺完美的,沒啥可以起訴的。中間涉及的行銷號及小道訊息眾多,還基本就是各種傳聞傳播,能抓到對事件明確認定的基本沒有。每一次重大社會謠言,最後抓住的也就是謠言源頭,過程中涉及的千千萬,基本就是得過且過了。

傳播過程也很多種多樣,行銷號也不蠢。以下幾個選項中他們大多都是D\E\F模式。

A造謠說B偷東西;C傳謠說B偷東西;C說B偷東西,A都說了;D:聽A說B偷東西;E說B涉嫌偷東西;F說如果A說的是真的,那B確實不對,偷東西犯法的。

中間過程告不完就會一直有名譽損壞事件發生,因為名譽權即使勝訴大眾也不認為你清白,只會覺得又壞又小氣,平白多一個黑點,黑起來更隱晦了但是也更厲害了。

所以,僅透過張繼科方「不強烈的反應」就完成有罪推定實在是沒道理。

隨意貼一些類似事件的公關意見:

(11 條訊息) 被記者斷章取義,事後報道時記者過濾了資訊,我該怎麽辦? - 知乎 (zhihu.com)

張繼科方要回擊突破口是記者動機,這裏也不是毫無漏洞

1.記者方似乎是在 為S先生發聲 ,但是記者自己透露2020年就有采訪記錄,案件一審判決在2020年12月,之後還提起了申訴。 在此過程中,記者完全可以透過輿論幫助S先生,可別說采訪不全之類的借口,到2023年他的采訪內容依然只有S方的。

甚至完全可以在S家人拿著500萬欠條經過調解卻只拿回100萬時 「伸張正義」。

合約相當不合規,但民事調解了,還了100萬,但為啥借款合約沒作廢?還在S那裏,等著下次再被起訴?

2.公益。 記者長文前半部份基本都在塑造公益形象(看別人整理他其實有很多失實報道,以及疑似立場問題) 。但是,這些與本案件 無直接聯系 。長文中給的理由是覺得起訴網友的準備太過分了,但是, 這是每個人擁有的權力 ,記者的這個出發點是哪門子的公益?內娛明星告來告去也 不能說他們有被討論的義務而剝奪他們的法律權益 吧。

3.以上都 只是有操作空間,但是真起訴又缺少真憑實據 敗訴反而又容易被當作有罪的論據 。在法律上能形成有力的憑據還是得靠是否能拿到明確的 證明其主觀刻意性 ,這個記者報道軼事不少,謹小慎微,挺難的。

做一般性推測的話此事件背後必定有人,可能只有這個人倒了才可以說清楚吧

私密視訊也挺神秘的,但基本可以推斷視訊源頭不在張繼科,不然在事實欠債-債主敲詐,外加債主指認教唆敲詐與抵押視訊,他就是有十張嘴也變不成證人。

同時,傳視訊,只要是傳就有能找到痕跡的,你刪除了對方也會保存。自己拍的視訊也有資訊佐證。報案後恢復記錄也是有方法的。

復盤事件的時候回想當時看到爆料只是有種隱隱覺得不太對的感覺,但是賭博太常見了,拍私密視訊也是,霎眼一看,似乎各方都有輔助爆料來佐證,所以在略作感嘆之後也就沒怎麽細看深究了。

三人成虎 的現實演繹挺精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