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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子樹的麒麟正傳作為一部軍事小說如何?

2013-07-18影視

2021.3.17 更新

今天重刷麒麟第五部【戰爭之王】,故事中中國有五名戰士犧牲在非洲。陸臻參與擬定新聞通稿,標題是【他們不是數位,他們都有名字!】

文中是這麽寫的:「這篇報道在國內的反響沒有想象中來得好,因為名字多,人們最後甚至沒能記住他們中的任何一個,多年後提起這件事,能記起的,仍然是:啊,當時聽說,犧牲了五個人呢……

是啊,有些人在遠方死去了,其實沒有關系,只要我們不認識他,只要他已經遠遠離開。」

看到這裏,我的眼眶紅了。就在不久之前,真的有類似事件發生。我們的軍隊是真的有那麽強悍的英雄,幸好,我們的人民並沒有真的那麽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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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太陽的後裔】,我把【麒麟】系列文又翻出來看了。二者高下判若雲泥,不必細說。

倒是覺得有關【麒麟】抄襲的說法很值得探討一下。【麒麟前傳】是【士兵突擊】的同人文,人物形象明顯脫胎於電視劇,但是要知道【麒麟】系列一共有五部,從第二部開始就脫離電視劇的特定情節,形成了自己的框架,文中的立意內涵自成一脈,前後連貫,沒有任何脫節的地方。

對於這樣一部優秀幾乎稱得上神作的軍教系列文,有些答主僅僅揪住一個黑點而罔顧其他,是不是不太公正?要知道這個世界本來就不是非黑即白的。

2016.3.23更新

本想就這個問題與 @子曰詩雲 繼續探討,他關閉評論了,那我就寫在自己的答案裏吧。

@子曰詩雲 老是拿第一部說事,我都懷疑他是否看過整部【麒麟】系列了。

對,哈利波泰瑞的世界是作者原創的,任何使用相似設定的文都應該列入同人文範疇。可是啊可是,我們現在說的是現實版的軍教生活,難道不是大家都可以用的嗎?更何況從【麒麟】第二部開始,情節有哪點是跟【士兵突擊】一樣的呢?讓我們來一一盤點一下。

【生死與共】寫緝毒,寫兩人如何真正走到一起。
【快樂人生】寫08年抗擊雨雪,其中的「80分正義」留給我非常深刻的印象。
【冰天雪地】寫拆彈,寫消滅恐怖分子。
【戰爭之王】寫三亞深潛,寫非洲的生死較量。

不能因為同是軍教題材,就說抄了設定。說到底,這雷根本沒有設定,這就是現實生活,不是某某人腦補出來的。

如果按他的邏輯,因為柯南道爾寫了福爾摩斯,那麽後世那麽多的偵探小說就全都是「抄襲」了,理由就一個:怎麽都寫偵探抓罪犯?可是你有沒有註意到,這世界每分每秒都有各種犯罪發生?

———— 2017.11.5 更新 ————

這篇答案寫於一年多前,快兩年了。至今還有人點贊,還有人在評論裏反駁。其實這種反駁對我個人而言很有意義,促使我進一步審視自己的觀點,同時也更關心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問題。現在我把評論裏的回復組織一下,放到答案裏來。

我是從【麒麟】第二部看起,然後補全整個系列,所以當我倒過來看第一部,也就是所謂【麒麟·與子同袍】的時候,明顯感受到了【士兵突擊】的味道。桔子樹說是從【士兵突擊】得到靈感,可現在是什麽時代?網上有那麽多雙眼睛看著呢,豈是你打個馬虎眼就能糊弄過去的?事實就是:【麒麟前傳】或者說【【麒麟·與子同袍】】確實是【士兵突擊】的同人改原創。

「得到靈感」和「同人文」不是一個概念,想要混為一談還得看別人買不買賬,這是桔子樹做得非常失策的地方。隨著【麒麟】系列越來越火,最初的漏洞變成了攻擊者嘴裏不可饒恕的罪過,甚至連累了整個系列。假設,假設啊,桔子樹能坦誠一點,也許網上噴她的口水就不會那麽多,有時候放低姿態能獲得很多諒解。

還有些人的觀點是:第一部是同人,後四部哪怕情節一點相似的地方都沒有,也必須算是同人。甚至用父母與孩子這樣的例子來類比。

我覺得這是類比失當。孩子確實只有一對親生父母,可文學形象是這麽簡單來的嗎?文學史上的那些著名文學人物全都是作者獨立創作出來的嗎?別的不說,我們的四大名著,除了【紅樓夢】,另外三部或是從正史演義而成,或是根據長期流傳的民間故事加工創作。你看有誰說羅貫中、吳承恩、施耐庵是抄襲的?

「一是一,二是二,實事求是,辯證地看問題」,這是我一貫對人對事的態度,非黑即白的思想要不得。前後五部小說,不能算成一部作品,應該是一個系列,從這套系列小說可以看出桔子樹自己也在不斷發展進步。

另外,我想請大家看看這個答案:

作者:Three詩睿

連結:Three詩睿:從智慧財產權法律角度如何界定文學或影視作品抄襲、雷同與借鑒?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系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我摘錄其中一段:

對於相似的地方,我們不能一概而論之侵權。著作權法有一個判斷是否侵權的原則叫「思想——表達兩分法」,即一個作品的思想是不受保護的,著作權只保護表達。97年的【空軍一號】和89年的【代號美洲豹】中雖然有一些橋段相同,某些情節類似,但人物關系,具體細節仍是不同,恐怖分子劫機之 情節不具有排他性 這也就意味著作為思想的橋段不受著作權保護。

再舉兩個趙虎律師在【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舉的例子:

如在寫作手法上有「偷龍轉鳳」這個橋段,一個作家用了「偷龍轉鳳」的橋段寫了一個故事, 如果不允許另外一個作家用這個橋段再創作,無疑會限制了創作,不利於文化的發展 ,而「偷龍轉鳳」這個橋段就是思想的範疇,不過具體如何「偷龍轉鳳」則可能會落入表達的範疇,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比如,一個作家看完戲曲【梁山伯與祝英台】之後,寫了一個現代版的梁山伯與祝英台小說,在這部小說中他也寫了兩個同學之間互相吸引,但是因為家中有世仇或者家境相差懸殊遭到父母反對,一方自殺,另外一方被迫嫁給他人,新婚夜殉情這麽一個故事。假如戲曲【梁山伯與祝英台】著作權沒有到期,那麽這個作家也沒有侵權,因為他用的是戲曲【梁山伯與祝英台】的「思想」而非「表達」。但是,如果這位作家用了戲曲【梁山伯與祝英台】裏面的人物關系、事情的發展脈絡、故事結構甚至台詞,則會構成侵權,因為他已經用了這部戲的表達。

這也就是法律不保護思想,而保護思想之表達的真意。

還有,如何看待唐七發表「【三生】未抄襲聲明」?

我很喜歡某個答案裏的這句話:「 任何智慧財產權法的核心宗旨,都是在「保護原創」和「禁止壟斷」中取得一個平衡,最終的目的都是在於鼓勵創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