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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在【人民的名義】中不易發現的或搞笑的細節?

2017-05-11影視

講一個:

【人民】裏,雖然貪汙賄賂都是刑事犯罪,檢院和公安也各種大顯身手,但基本沒有律師的鏡頭。

大家難道不會覺得很奇怪?一方面貪汙受賄都是刑事犯罪,動輒有期徒刑,自由受限,聘請專業律師應當具有極高的優先級;另一方面落馬官員大多財力雄厚,背景復雜,他們能承受而且不吝於高酬勞聘請知名律師。

為什麽【人民】裏,罕有律師的身影呢?

這要從我們國家具有中國特色的律師會見制度和「雙規」制度說起。

有關律師會見制度的規定主要在【刑事訴訟法】的第37條,本條規定了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這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使得律師可以及時地介入案件。我們常常在英劇、美劇中看到犯罪嫌疑人一臉驚恐地要求會見律師,然後堅決閉口不言,實際上就是類似規定的直接體現。

【刑事訴訟法】的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嫌疑人的辯護權,但是顯然也會在客觀上為案件的偵破工作增加難度,尤其在早期檢院偵查能力不足,重度依賴口供的情況下,一旦允許律師介入會面,依靠外部壓力和孤獨感創造的訊問環境就會被打破,案件的偵查也會陷入僵局。

因此,在一些特殊罪名上,立法要求辯護律師的會面必須經過偵查機關的審批,當然大家可以理解,雖然字面上要求經過審批,實際上偵查機關出於自身立場,往往是不會審批的,也就是說,準入性規定在實務中會受限於審批機關的立場而演變為禁止性規定。

【人民】中有很多紀委、檢院和官員「鬥法」的過程,但嚴格說即使到看守所的階段,也還在偵查過程中 ,因為【刑訴法】37條第三款規定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的會見例外,律師實際上不可能在這一階段會見嫌疑人,也就無法在光輝的大熒幕上一展風采了。


另外大家也許會註意到一個詞,叫做「雙規」。

很多人會對這個詞有些疑惑,【刑事訴訟法】對於「強制措施」的種類有明確的規定,包括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唯獨沒有這個「雙規」。可是一談「雙規」又都是人身控制和政府介入,一般人不免會奇怪,「雙規」是個什麽東西?既然我們有了【刑訴法】規定的拘留、逮捕,為什麽還要特地設定一個」雙規「?

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法治國家

不是在開玩笑,答主是認真的!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法治國家,批準逮捕有證據要求,拘留有時間限制,【刑訴法】條條框框,為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辯護權及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劃定了規範,我們不能隨便把一個人叫到某個地方就關他六七天、四五周、二三月。

可是當我們有一些不夠充分的口供或者甚至是純粹政治原因的稽查需求怎麽辦呢?

我們有雙規,它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至於說明需要花費的時間,說明的標準,什麽時候能走人, 沒人知道 。至於人身限制措施是不是違法,詢問過程中如果有毆打虐待應當由誰負責,詢問筆錄的證據效力如何,律師有沒有介入權, 沒人知道

我們習慣上把」雙規「叫做黨內措施,雖然【立法法】好像要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設立法律,而法律的設立需要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參與,不過顯然黨內措施是要高於【立法法】和【憲法】。這也就是為什麽我們的憲法五項原則中有黨的領導,最高院最近教導我們向司法獨立亮劍。

透過雙規這種」黨內措施「繞開【刑訴法】對嫌疑人司法權利和人身權利的保護,繞開煩人的無良律師,使得紀律監察人員可以專心致誌的使用各種手段攻破「貪官汙吏」的心防,這就是中國立法者獨創的高明技巧。


題主問,【人民】裏有哪些不易發現的細節,律師的缺位就是。


大家可以從兩個角度去解讀:

1、如果你支持特事特辦,「打老虎」(不管是不是)第一的,這個細節就是編劇弘揚中國立法者規避法律的高超技術,是一曲好威支希的贊歌。

2、如果你認為法無例外,任何一個公民在被定罪前都應該享有基本的人權和司法救濟的,這個細節就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最大反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