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03年美國和巴拿馬簽訂的條約,美國一次性付給巴拿馬政府1000萬美元,並且每年支付給巴拿馬25萬美元租金,並且獲得巴拿馬運河永久租用權。
巴拿馬運河兩側8公裏,面積1673平方公裏土地供美國永久使用,美國投入了5億美元用了10年時間,開通了巴拿馬運河。
開通巴拿馬運河以後,從這裏過往的船只都要交過路費,平均每年收六七億美元,卻只給巴拿馬政府25萬美元租金,巴拿馬就想收回巴拿馬主權,條約都簽了你想拿回來怎麽可能呢?
美國開始給巴拿馬漲租金,由每年的25萬美元漲到1953年的193萬美元,巴拿馬還是堅持收回後來兩國開始談判,1977年簽訂協定將在1999年12月31日將巴拿馬運河交給巴拿馬政府。
條約簽訂後美國民眾開始憤怒,明明是永久租用為什麽要還給巴拿馬政府呢?這不就是簽訂了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嗎?所以在1999年12月31日那天,美國總統柯林頓沒有出席,還是前總統卡特出席交接儀式。
其實能收回巴拿馬運河還是因為對方是美國,多少還是要臉有信譽,不信換成俄羅斯試試?再牛逼你也收不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