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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演唱會的票,臨時有事不能去了,但是票是實名制的,也退不了票了,這種情況該怎麽辦?

2024-04-24旅行

我真的勸你放棄吧協商十幾次都沒有什麽結果!

1.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以及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不得強制交易。【民法典】中不能改簽退票的規定屬於一方不合理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所謂的「霸王條款」。

2.另參照新華社釋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規範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中,「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建立大型演出活動退票機制,設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費標準,保障購票人的正當退票權利」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以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為中心,排除、限制對方當事人權利的條款無效。所以你們貓眼是淩駕於法律之上的嗎!已經到了可以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程度了嗎!這樣欺壓消費者!一星期協商十幾次還是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