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 @最特别的母胎solo 邀请。
个人立场上,我比较同意 @钱程 老师的观点,国标公开具有公共利益,应当允许(甚至支持)民间传播。
但是在法律层面,我认为本案并不是一个错判,只能说现行法规如此,不能苛求法官突破现行法规。
「食品伙伴网」公开了一、二审文书,建议大家先看一下:
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本质上就是四个字——现行规定。
感谢 @最特别的母胎solo 邀请。
个人立场上,我比较同意 @钱程 老师的观点,国标公开具有公共利益,应当允许(甚至支持)民间传播。
但是在法律层面,我认为本案并不是一个错判,只能说现行法规如此,不能苛求法官突破现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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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本质上就是四个字——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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