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于律师
前言
受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影响,全球经济受到重创,各行各业都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危机。然而在疫情灾难中,游戏行业却逆势增长,腾讯旗下的【王者荣耀】在2020年除夕单日流水就达到20亿,任天堂旗下的【健康环大冒险】不仅被戏称跨界抢了健身房的饭碗,还由于销售过于火爆,溢价数倍成了名副其实的「理财产品」。任天堂旗下的另一款【动物之森】则是成功破圈,多次上榜微博热搜。
据2020年12月的 IGN 中国消息,IDC 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电子游戏产业收入预计达到1769亿美元,产业规模超过电影产业。而【2020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中国国内游戏市场实际营销总额已达2786.87亿元,比上年增长478.1亿元。
不仅如此,随着中国游戏产业的发展,一批自主研发的优秀游戏出海再创佳绩,海外市场实际营销收入达154.50亿美元,其中中国游戏公司米哈游的【原神】移动端更是在2020年最后3个月狂澜3.9亿美元,成为中国手游的一批黑马。越来越多的信息显示新冠疫情的防控很可能成为常态,因此从短期来看,游戏产业所带来的「宅经济」将进一步得到发展,从长期来看,在电子竞技被纳入奥运会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电子竞技的大背景下,网络游戏作为「第九艺术」将会越来越成为主流的娱乐方式。
鉴于网络游戏的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逆势的增长态势,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创业者进入这个行业,笔者将对网络游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为有志进入该行业的企业提供更多参考。本文将首先介绍国内网络游戏出版和运营的监管和资质等相关内容。
一、网络游戏行业的基本概念
1. 网络游戏概念及种类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的分类有多种方式,根据发布的平台不同,可以分为PC游戏(客户端游戏或网页游戏),主机游戏(索尼的PS平台,微软的Xbox,任天堂switch),手游(苹果IOS,安卓平台)。
2. 网络游戏开发运营主体
网络游戏从开发到上线运营至少涉及开发、出版和运营三个主体,这三个主体可以是同一家公司,也可能由多家公司合作和分别负责。
网络游戏开发公司 即游戏的研发者,游戏厂商,业内也称之为「CP」(Content Provider),主要负责网络游戏中的代码程序编写、策划设计、美术素材及声音特效等的制作。目前知名的游戏厂商主要以美国和日本为主,如美国的美国艺电公司(简称EA),暴雪,日本的任天堂,科乐美,卡普空以及世嘉等等。
网络游戏发行商或出版商 是指取得游戏开发公司授权发行出版该网络游戏,并将该游戏提供给运营主体来运营。
网络游戏运营公司 是指取得游戏开发公司的授权,运营该网络游戏,并为游戏用户提供游玩过程中的相关配套服务。
二、网络游戏的监管部门变化及现状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网络游戏的监管环境再次发生变化,导致当年游戏版号停办,整个行业陷入停顿。由此可见,充分了解网络游戏监管主体及监管环境是从事网络游戏行业的前提和基础。以下是笔者对我国网络游戏监管部门的变化和现状进行的一个简单梳理。
网络游戏最初是以电子游戏形式出现在大众视野,这种娱乐方式在国内国外均属新鲜事物,90年代出现在中国大陆主要以游戏卡带和光盘的形式出现,最开始沿用图书出版的管理办法即出版社自审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处于监管真空,导致市场一度出现混乱。
之后1996年政府的监管审查强力介入,新闻出版署出台【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条例】(现已失效),率先将游戏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之内。1998年,电子工业部出台了【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失效),从登记、生产、经营等方面对以软件为载体的游戏做出了详细规定。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逐渐成为中国游戏的主体,随之而来的是监管部门和法规出现新的变化。2002年出台的【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现已失效)将游戏行业置于信息产业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共同管理下。2003年文化部出台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现已失效)又将「游戏产品」纳入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范畴之内。由此可见,由于网络游戏自身同时具有文化作品、出版物、电子软件及网络等多重属性,产生了政府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三定」规定明确了文化部即现在的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以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及市场监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即现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2018年机构改革后,负责网络游戏事前审批的国家新闻出版署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划入至中宣部。2020年8月,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发布【关于网络游戏市场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强调其会适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查办网络游戏案件及加强网络游戏直播的执法工作。
除此以外,由于网络游戏属于互联网服务的一种,还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的监管。综上所述,网络游戏监管主体及职责的现状归纳如下:
网络游戏监管部门及监管内容
监管部门 | 监管内容 |
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原文化部) | 网络游戏案件及网络游戏直播等的市场执法 |
国家新闻出版署(原广电总局下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 国产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电子工业部) | 互联网通信服务监管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招牌,为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 指导网络游戏等网络文化领域业务布局规划,出台涉及网络游戏账号、游戏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等的相关规定。 |
三、网络游戏开发运营的资质要求变化与现状
各监管部门在履行其法定监管职责时,要求网络游戏出版和运营主体和网络游戏产品本身获得相应的许可或备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过去「五证」为网络游戏经营所必须取得的资质。所谓五证即「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即ICP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运营备案、网络游戏出版审批」,其中,前三个许可证为网络游戏出版和运营主体所需要取得的许可,后两个备案是指网络游戏产品本身通过的审查及备案。由此可见,网络游戏领域一度处于全方位的监管境地。
但凡事过犹不及,过度的监管显然不利于网络游戏的健康高速的发展。2019年7月,文化和旅游部废除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并发布了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通知,网络游戏运营中无需再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也无需再进行网络游戏运营备案。因此,目前网络游戏出版和运营所涉及必要资质由「五证」变为了「三证」。具体总结归纳如下:
必要资质 | 发证机关 | 资质内容 | 有效期 |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 | 工业和信息部 | 该证又称「ICP证」,如果网络游戏服务中存在收费运营或广告等经营性行为,则运营主体必须取得「ICP证」。否则,则属于提供非盈利性互联网服务,取得备案即可。 | 5年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属于网络出版物的一种,负责网络游戏的出版的出版商或运营商应该办理 | 5年 |
网络游戏的出版审批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俗称「版号」,即网络游戏出版前需要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版号包括「审批文号」及「网络游戏出版物(ISBN)」 | 无 |
四、小结及留意点
通过以上介绍可知,国家新闻出版署主要针对的是网络游戏出版前的审查,而文旅部的监管则开始于游戏上线以后。游戏投资者或者从业者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在出版运营的相关时间节点获得相应的资质,否则有可能受到来自监管机关的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及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
另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实践中,因各种客观原因,部分网络游戏常常不能如期取得「版号」,部分出版和运营主体为使游戏顺利上市,甚至采取购买版号的手段。然而我国法律本身禁止版号转让,直接签署版号转让的相关合同,将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而通过游戏授权或游戏转让协议的方式变向转让版号,同样会因为已取得版号的游戏与实际运营的游戏不一致,属于套用「版号」游戏而存在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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