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本质上考验的是一个国家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我摘录相关资料帮大家大致了解一下美国的救灾体制,在事实的基础上对美国的救灾能力做一个客观的评价,嫌太长不看的我把结论先放前面 :
那就是美国的救灾体制面对可预见的灾难表现尚且凑合,面对突发性灾难则一塌糊涂。
1. 救灾政府层级职能划分与合作。
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 以联邦、州、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为特征。各级政府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而是指导、合作与制约关系。就救灾工作而言, 「传统上, 美国的灾害响应工作一直是由各州和地方政府负责的, 联邦政府往往扮演提供支持的角色……由于对公民的特殊需求及当地地理情势比较了解, 在辖区能较好地应对灾害, 因此, 州和地方政府在灾害响应中总是扮演主要角色。联邦注重发挥州和地方政府救灾富有实效的优势, 也尊重各州指挥和协调的权力。」只有灾害严重到超出本级政府能力时, 才向上一级政府请求支援。地方政府首先向州政府请求支持, 州政府资源也不足以应对时, 才由州长向总统请求宣布为国家级重大灾害, 联邦政府才能启动援助行动, 否则联邦政府不能直接介入当地救灾行动。
从灾害救援指挥来看, 即使总统宣布为重大灾害、联邦开始紧急救助后, 联邦官员也不能直接领导、指挥州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 而是通过有关各方派出协调官或协调员组建联合现场办公室 (Joint Field Office, JFO) 来指挥救灾工作。卡特里娜飓风后, 布什向路易斯安那州长提出要求———由联邦政府接管救灾领导工作, 以便统一指挥国民警卫队和警察, 但遭到了拒绝。联邦官员也没有权力撤换州、地方政府官员。卡特里娜飓风救灾不力, 联邦、州、地方政府面对大量的社会批评, 相互指责、推卸责任, 但联邦应急管理署署长、新奥尔良市警察局长、红十字会主席等官员都是由于民众、媒体及议会的批评、监督、调查等原因而辞职下台, 而不是被撤职。
美国的这种救灾体制使各级政府职责得到明确划分, 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 在应对中小型、非紧急的灾害时比较有效, 但在应对卡特里娜飓风这样的特大紧急灾害时, 就暴露出它的致命缺陷:程序繁琐、协调能力差。飓风后, 联邦援救物资下拨要求州政府相应份额配款就耽误了不少时间, 联邦、州、地方政府救灾人员及物资的协调指挥更是混乱, 阻碍了救灾工作的顺利展开。
2. 救灾主要协调机构。
美国负责协调联邦灾害援助工作的主要部门是国土安全部下属的应急管理署 (FEMA) , 主要承担应急响应和灾后恢复协调工作, 以及全国响应协调中心职责。应急管理署本身的组织规模较小, 并不能包揽联邦响应援助工作, 其主要作用在于协调。当州和地方政府提出援助要求时, 应急管理署将救灾任务分派给卫生和福利部、国防部、交通部以及红十字会等部门和机构, 或取得私营部门的支持。应急管理署在灾害响应和恢复过程中充当联邦同州、地方、部落政府相关机构及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人、协调者, 并作为灾害发生时州和地方政府联系联邦政府的唯一部门, 但其自身并没有紧急响应所需要的大量关键设备和设施, 如客车、卡车和救护车等。应急管理署在全国设有10个地区办公室和2个区域办公室。当州政府请求联邦支持时, 应急管理署需派出人员到相关地区办公室和事件发生地进行救灾协调。但是在卡特里娜飓风救援过程中, 联邦应急管理署并没有起到这些作用。首先, 在灾害现场协调过程中, 应急管理署任命的联邦协调官并不能对相关各部门派出的协调员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 各部门协调员更倾向于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并听从其指挥, 直至后来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成立现场执法协调中心情况才有所好转。其次, 国土安全部重反恐轻救灾, 应急管理署自身拥有的资源有限, 导致在救援应急方面的基金分配不足。卡特里娜飓风后, 应急管理署直接管理的应急支持小组———城市搜救队, 缺乏水灾救援的相关训练, 致使救援效果非常低下。
3. 灾害救助中军队的作用。
美国实行军队国家化, 不由某一个政党控制, 其职能也进行了严格地界定, 即执行军事任务及保卫国土安全。救灾工作并不属于军队的职责, 军队也不进行相关的救灾训练。【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第35条第三款「对国防部资源的使用」中规定:「依照本法, 当某个州发生了一起重大事故, 该州州长可以请求总统命令国防部长动用国防部资源执行必要的拯救生命和保护财产的紧急任务。如果总统认为这个任务对于保护生命财产有必要, 那么他应当在其可行范围内答应州长的请求。执行这样的紧急任务不能超过10天。」该法条包含了下面几层意思:一、如果州长不请求, 联邦军队不得直接介入各州非军事领域执行任务;二、紧急事故中, 联邦军队介入仅限于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秩序;三、总统在调动军队方面的权限也是受到限制的, 只能在其允许范围行事, 重大调动得由国会通过;四、联邦军队紧急介入救灾只能在短时期内执行相关任务。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严格限定军队的职能———军事行动, 防止对民权的干涉, 也防止领导者滥用军事力量。美国联邦进行救灾援助的常规力量主要包括各种应急支持功能小组 (Emergency Support Function, ESF) 。应急支持功能小组成员由政府、社会组织及私营部门等机构、组织的专家和工作人员构成, 负责救灾援救、提供资源和服务。当前主要有15个这样的ESF, 分别由交通部、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农业部、红十字会、白宫总务管理局、卫生和福利部、环境保护局、海岸警卫队、内务部、能源部、司法部、住房部和城市发展部、财政部、小型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或部门联合负责。
州政府进行灾害援助的主要力量包括国民警卫队、警察以及相关州职能部门及志愿者。国民警卫队是预备军事力量, 由各州政府指挥, 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安全利益, 维持社会稳定和参加抢险救灾。
4. 相关法律和救灾经费的管理。
从救灾制度体系来看, 美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救灾法律法规。当前, 联邦灾害援助最基本的法律是斯坦福法案, 还包括一系列专项灾害法案, 以及9.11后集中出台的一系列计划、法案, 如【国家响应计划】、【全国突发事件管理体系】、【短期国家基础设施保护计划】和【短期国家应急准备目标】等。然而, 完备的法规并不代表就能够有效地应对各种自然灾害, 特里娜飓风充分暴露了救灾法规运行方面的缺陷。
从救灾经费管理方面来看, 美国实行基金制, 灾害救援资金一般是按照GDP的一定比例逐年增加的, 由救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轻灾年结余可转下一年度。灾害发生后基金不足应对时, 由议会审议决定是否增加财政拨款, 如卡特里娜飓风后, 布什请求国会追加了518亿美元拨款。
结论:
美国救灾体制的突出问题表现在:
1,美国救灾体制构建了比较严密的协调机制、程序和步骤。但是其救灾体制主要是针对常规性的、可以预见并具有充分时间应对准备的灾害而设计的, 在面临突发性的国家级重大灾害时, 这种救灾机制由于程序复杂,效率低下,极大的阻碍了救灾的速度。 在实践中表现为非常突出的指挥协调系统混乱 。
2,救灾体制没有明确总统的职责, 赋予总统的灾害应对的特殊权限也非常有限,这导致总统没有办法第一时间介入发挥作用,除了当背锅侠之外一无是处。
3,作为应急备案力量的国土安全部重反恐轻救灾,在救援应急方面的预算严重不足,相关救灾力量缺乏训练,救援效果极差。
特里娜飓风是美国近些年来最严重的一次自然灾害事件,可以说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巨大批评,正所谓第一次天灾是天灾,第二次天灾是人祸。那次灾害后暴露的问题在本次冬季风暴中是否得到了妥善解决,相信历史和美国人民自有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