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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在【人民的名义】中不易发现的或搞笑的细节?

2017-05-11影视

讲一个:

【人民】里,虽然贪污贿赂都是刑事犯罪,检院和公安也各种大显身手,但基本没有律师的镜头。

大家难道不会觉得很奇怪?一方面贪污受贿都是刑事犯罪,动辄有期徒刑,自由受限,聘请专业律师应当具有极高的优先级;另一方面落马官员大多财力雄厚,背景复杂,他们能承受而且不吝于高酬劳聘请知名律师。

为什么【人民】里,罕有律师的身影呢?

这要从我们国家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会见制度和「双规」制度说起。

有关律师会见制度的规定主要在【刑事诉讼法】的第37条,本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使得律师可以及时地介入案件。我们常常在英剧、美剧中看到犯罪嫌疑人一脸惊恐地要求会见律师,然后坚决闭口不言,实际上就是类似规定的直接体现。

【刑事诉讼法】的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嫌疑人的辩护权,但是显然也会在客观上为案件的侦破工作增加难度,尤其在早期检院侦查能力不足,重度依赖口供的情况下,一旦允许律师介入会面,依靠外部压力和孤独感创造的讯问环境就会被打破,案件的侦查也会陷入僵局。

因此,在一些特殊罪名上,立法要求辩护律师的会面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审批,当然大家可以理解,虽然字面上要求经过审批,实际上侦查机关出于自身立场,往往是不会审批的,也就是说,准入性规定在实务中会受限于审批机关的立场而演变为禁止性规定。

【人民】中有很多纪委、检院和官员「斗法」的过程,但严格说即使到看守所的阶段,也还在侦查过程中 ,因为【刑诉法】37条第三款规定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会见例外,律师实际上不可能在这一阶段会见嫌疑人,也就无法在光辉的大荧幕上一展风采了。


另外大家也许会注意到一个词,叫做「双规」。

很多人会对这个词有些疑惑,【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唯独没有这个「双规」。可是一谈「双规」又都是人身控制和政府介入,一般人不免会奇怪,「双规」是个什么东西?既然我们有了【刑诉法】规定的拘留、逮捕,为什么还要特地设置一个」双规「?

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国家

不是在开玩笑,答主是认真的!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国家,批准逮捕有证据要求,拘留有时间限制,【刑诉法】条条框框,为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辩护权及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划定了规范,我们不能随便把一个人叫到某个地方就关他六七天、四五周、二三月。

可是当我们有一些不够充分的口供或者甚至是纯粹政治原因的稽查需求怎么办呢?

我们有双规,它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至于说明需要花费的时间,说明的标准,什么时候能走人, 没人知道 。至于人身限制措施是不是违法,询问过程中如果有殴打虐待应当由谁负责,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如何,律师有没有介入权, 没人知道

我们习惯上把」双规「叫做党内措施,虽然【立法法】好像要求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设立法律,而法律的设立需要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参与,不过显然党内措施是要高于【立法法】和【宪法】。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的宪法五项原则中有党的领导,最高院最近教导我们向司法独立亮剑。

通过双规这种」党内措施「绕开【刑诉法】对嫌疑人司法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绕开烦人的无良律师,使得纪律监察人员可以专心致志的使用各种手段攻破「贪官污吏」的心防,这就是我国立法者独创的高明技巧。


题主问,【人民】里有哪些不易发现的细节,律师的缺位就是。


大家可以从两个角度去解读:

1、如果你支持特事特办,「打老虎」(不管是不是)第一的,这个细节就是编剧弘扬我国立法者规避法律的高超技术,是一曲好威支希的赞歌。

2、如果你认为法无例外,任何一个公民在被定罪前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司法救济的,这个细节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大反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