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医角度,以某个法律层面分析一哈~~~
在法医临床的损伤程度鉴定中,因为不同部位的疤痕对于人的外貌,生活影响是不同的,所以需要分开规定,分开考虑,这个应该很容易理解。
具体到头部,一个疤痕在有头发的头皮区域还是在没有毛发的额头部位,这个疤痕对于容貌的影响是显然不同的。所以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就是这样规定的:
轻伤二级5.1.4a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累计8.0cm以上 。
5.2.4a 面部 单个 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 ; 多个 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累计6.0cm以上 。
显然,同样想达到轻伤二级,瘢痕在面部的话,这个要求是要低了不少的。
所以,这里就存在如何界定 头皮 和 面部 的问题。
对于发际线存活情况良好的人来说,这个区分位置就是 发际线 ,发际线往下是面部,发际线往上就是头皮。
当然这个发际线每个人都不一样,但是标准考虑的就是对于外在容貌的影响问题,所以还没达到秃顶程度的话,就以实际发际线为准了。
那到了这个问题的徐先生身上,这不但没有发际线了。。。。整个头都是。。。光的。
这种情况一般是 以发际线、眉线、鼻底线三条线间等距作为划定发际线位置的参考。
比较严格的按照1:1:1的话,在图上就是差不多这个意思吧,但是考虑到这只是个平面图,所以实际大概还会有出入吧。
这也就是为啥不能图片鉴定的原因,而且没有比例尺的图片,鬼知道到底有多长。
实践中,会使用没有弹性的棉线或者是软质的尺子来实际量这个距离。。。。
所以。。。徐先生的面部和头皮在法医眼中,就是这样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