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峰團隊辟謠,以網絡形式傳播虛假資訊,且帶有強烈的目的性。
請問,這種傳播虛假資訊,利用網絡試圖掩蓋罪名,誤導真相的行為,是否是網絡傳謠。
按照網絡傳謠的定性,李易峰的團隊相關負責人,是否涉嫌違法,是否需要承擔刑責。
這是我現在最關心的問題,看看網絡謠言的定義,我截圖了。
我很想知道,用謊言來辟謠,還在網上廣泛傳播,這事兒算不算違法?
這是我很關心的問題,如果說這不算的話,那麽以後效仿的明星團隊豈不是會很多?
但凡是明星有大瓜,乃至是違法犯罪行為,他們的團隊用謊言來辟謠就行了,反正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忽悠過去,誰都不能拿他們怎麽樣,人出來以後,照樣撈錢,忽悠不過去,也不用承擔責任,簡直是零風險。
這倒是個洗地的無失真方案,希望權威部門可以給我們一個答復:用謊言辟謠,造成廣泛傳播,是否屬於網絡傳謠?
如果是,請問該如何處罰,刑事責任怎麽定性,相關人員主從犯如何定義?
如果不算,請務必給出相關的解釋,為何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