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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網站因提供免費下載國家食品標準,被判賠 15 萬,這個判罰合理嗎?

2024-07-22美食

感謝 @最特別的母胎solo 邀請。

個人立場上,我比較同意 @錢程 老師的觀點,國標公開具有公共利益,應當允許(甚至支持)民間傳播。

但是在法律層面,我認為本案並不是一個錯判,只能說現行法規如此,不能苛求法官突破現行法規。

「食品夥伴網」公開了一、二審文書,建議大家先看一下:

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本質上就是四個字——現行規定。

  • 1997年釋出的【標準出版管理辦法】規定: 國標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辦法】現行有效;
  • 2005年釋出的【標準網絡出版發行管理規定(試行)】規定: 中國標準出版社享有標準網絡專有出版權 ——【規定】現行有效;
  • 1999年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在【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中指出: 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答復】現行有效;
  • 1999年最高院知產庭在【關於中國標準出版社與中國勞動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的答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