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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好萊塢電影公司不開電影院」?這其中有經濟學原因嗎?

2015-10-16影視

先放結論: 正好相反,當今好萊塢有不少電影公司是開電影院的。 但好萊塢確實也存在過很長一段「電影公司不被準許開電影院」的時期。

眾人對於好萊塢影業垂直整合結構的誤解大概來源於只放眼在派拉蒙案,而對那以後的發展卻了解寥寥。此外,即便是對派拉蒙案本身的了解,也存在有許多誤區。

比如,在

如何看待【捉妖記】買票房?

問題中,排名第一的答主

@護耳大臉

寫道:

如果在好萊塢,規則是,電影的出品和發行可以是一家,但院線不行。
美國的反壟斷法,有一條著名的派拉蒙條款。
在這個反壟斷法之前,好萊塢和我們一樣,電影巨頭公司,自己拍攝,自己發行,自己開電影院自己播映。
反壟斷法之後,電影巨頭旗下的院線被強制拆分出來。
這就出現了一個好玩的事情。
如果在北美,你想買票房。好,你買兩百萬。
院線說沒問題,反正你要給我錢啊。說兩百萬你就要出兩百萬。
然後電影票房分成的時候,你再按照比例,把這些錢拿回一部份。
但是,成本還是很高的,因為院線要分票房的!
院線和電影公司不是一家!
在北美,大家也刷票房,但是不會多刷。
因為,成本高!!

總結一下他的意思就是, 美國反壟斷法的派拉蒙條款規定,好萊塢的電影巨頭公司不可以營運院線,所以現在的好萊塢電影公司不開電影院。

這種描述只對了一半不到。

此處牽涉歷史因素較多,下面我將從頭說起。


1. 派拉蒙案時期

我們現在所說的派拉蒙案,通常是指從1938年持續至1948年,牽涉到當時好萊塢八巨頭的大官司。作為前身的

拉斯基案

不在此贅述。

八家被告分別為:

五大巨頭 (擁有各自的電影院線,制片—發行—展映,高度整合):

  • 派拉蒙 Paramount Pictures Inc.

  • 米高梅 Metro-Goldwyn-Mayer (Loew's)

  • 華納兄弟 Warner Bros.

  • 20世紀霍士 20th Century-Fox

  • 雷電華 RKO Pictures

  • 三小巨頭 (不開電影院):

  • 環球影業 Universal Studios Inc.
  • 哥倫比亞 Columbia Pictures

  • 聯美公司 United Artists Corp.


  • 五大巨頭旗下的電影院占當時美國電影院總數量的17%,而利潤占比卻高達45%。加上三小巨頭,這八家影業操控著當時美國最主要的發行渠道;好萊塢最家喻戶曉的明星亦聚集在他們麾下。

    為了將利潤進一步最大化,當時派拉蒙的老板 Adolph Zukor 想出了捆綁預購 (block booking) 的發行方式,強制電影院一次性預購多部電影——從13部到52部,甚至104部,否則不予銷售。預訂的多部電影中,除了有大明星出演的大制作,更多的是B級片(20世紀30年代起,由於經濟的低迷,無數人湧進影院,以求得片刻的逃避現實。出於招徠觀眾的目的,美國的夜場電影產生了「雙片制」,即一次安排兩部影片放映,而票價基本保持不變。這兩部影片中,往往其中一部是投資巨大、制作精良的「A片」,另外一部影片則是成本低廉、水準相對粗糙的「B片」)。此外,預購的多部電影中,有很多是買方看都沒看過的,其中一些甚至還沒開拍。買方除了電影類別、男女主演和簡短劇情介紹外對其余更詳細的內容一無所知。在黃金年代初期,像派拉蒙影業這樣的大制片廠,以及正在崛起的華納兄弟影業,對捆綁預購極為依賴。

    捆綁預購對於巨頭影業的好處在於,即便是自家產出的最爛的片子,他們也能夠為其找到銷路。這實際上是將電影拍攝投資的一大部份風險轉移給了獨立展映商。加上八巨頭對發行渠道的聯合操控,獨立電影的發行被設立了種種不合理的準入門檻。這樣的競爭環境從長遠看來極為不利——它加劇了獨立制作人和獨立展映商的生存困難,直接或間接導致了許多獨立電影院的關閉。1938年7月,由於羅斯福新政,美國司法部對八巨頭提出了反壟斷訴訟。

    1940年夏末,紐約聯邦法庭和巨頭影業達成協定,雙方各自作出妥協:如果制片廠願意接受特定幾項反壟斷制裁,政府將會允許捆綁預購的存在,並赦免所有待定的其他處罰(這意味著五大巨頭亦可保留他們各自擁有的院線);但如果在1943年11月前,巨頭影業對協定的遵守沒能到達令人滿意的程度,政府將會重新開機此案。協定內容主要包括:

    1. 短片不能和長片一同捆綁。

    2. 捆綁預購的電影數量不能超過五部。

    3. 預購前,買方將有權觀看他們將要購買的電影。所有買家每兩周派出代表參加一次特別展映會以決定是否購買這些電影。

    4. 監督這些條款的執行的一個委員會將會成立。

    最終巨頭影業和政府在10月份的兩天會議中對這項協定達成一致。派拉蒙案至此暫告一段落。

    盡管達成的協定對當時美國的電影市場競爭環境有所改善,獨立展映商總體而言對這樣的妥協依舊極為不滿。獨立制片人更是震怒——他們指責政府在反壟斷行動上面反復無常。畢竟從結果上看,無論是捆綁預購還是產業鏈的垂直整合都未能在協定中得到解決。五部電影的捆綁相比起 Zukor 全盛時代捆綁確實是個相當大的讓步,但對於獨立制片人而言,此類變化根本無足輕重——其實就連「雙片制」在他們看來也是不可容忍的,更別提在這項協定下,他們的電影必須和另外四部B級片捆綁在一起銷售,這實際上和之前根本毫無區別。種種對政府和大制片廠的不滿直接促成了後來獨立電影制作人協會的誕生。

    在層層壓力之下,政府於1944年正式重新開機派拉蒙案,並宣布對1940年的協定進行調整。調整內容主要包括:

    1. 完全禁止捆綁制:就連雙片制的捆綁銷售也將不被允許。

    2. 禁止電影特許證發放歧視。發行商對電影院線和獨立展映商必須一視同仁。

    3. 禁止任何不合理的發行或銷售門檻。

    4. 三年內,所有完全垂直整合的電影公司必須將自身的放映業務剝離出去,同時不得在未來並購任何影院或是持有其股份。

    5. 發行商對任何影院股份的購入或處置不得對市場競爭產生有害影響,並必須在嚴格監管下進行。

    官司鬧到了最高法院。1948年5月4日,最高法院作出了明顯有利於獨立電影人的建議判決,並將派拉蒙案發回紐約聯邦法院重審。巨頭們當然掙紮過,然而此刻他們所需要面對的是1940年那會兒還沒有出現的對手—— 獨立電影制作人協會。終於,紐約地方法庭的判決為持續了三十年之久的捆綁預購與好萊塢大制片廠的垂直整合畫上了句號。

    判決甫出,獨立制片人出身的影業老板

    霍華德·休斯

    (就是小李子在2004年【飛行家】裏面扮演的那位) 便宣布RKO將馬上遵從最高法院的決定,剝離自身的院線業務。這不僅與他的出身有關——獨立電影人向來是制片廠制度的對頭——由於RKO的院線競爭力在當時的好萊塢五大巨頭中居最末,如果院線剝離的規定能夠在整個產業中成功實施,RKO將與其他制片廠回到同一競爭水平線上。

    如意算盤不打白不打。RKO承諾在一年內將院線業務給剝離出去,開創了大制片廠垂直分離的先河。其後RKO變成了兩家公司——RKO影業和RKO院線。制片人出身的霍華德·休斯自然選擇留守影業,並將院線賣出。RKO的同意判決書於1948年11月8日簽訂。在RKO成功實施了垂直分離以後,為避免繼續無意義的消耗,同時出於開辟新市場的考慮——為期十年的反壟斷官司也大大阻礙了他們在廣播電視領域的發展——派拉蒙成為了第二家自願屈從於院線分離條款的影業,並於1949年2月25日簽訂了同意判決書。 然而盡管派拉蒙將其在美國本土的院線賣了出去,它依舊可以保留其在加拿大持有的370家影院以及其他海外院線。

    五大巨頭中的其余三家則依舊態度強硬,並表示將奮抗到底。他們提出各種妥協條件,以換取院線不被強制賣出的結果。米高梅向司法部抗議道,盡管最高法院宣布了捆綁預購屬非法行為, 垂直整合本身卻一直是合法的。 政府則將所有提議悉數駁回,並表示非常樂意在法庭上解決這一爭紛——畢竟對於院線的垂直分離已基本上是板上釘釘了。終於在距離起訴日期十一年又一個星期的1949年7月25日,隨著聯邦法庭最終判決的到來,「派拉蒙案」正式結束。

    由此可見,在美國,好萊塢電影公司的垂直整合從來都不是原罪。院線分離僅為當時政府對巨頭影業濫用自身垂直整合優勢進行壟斷等不正當競爭的懲戒,以及對未來再次出現類似情形的預防措施。垂直整合本身是合法的。


    2. 1950年代 至 列根新政時期

    派拉蒙法案的實施,令好萊塢的巨頭影業在很長一段時間裏面表現低迷,直到1972年【教父】上映,才稍顯重擡頭之勢。此間,法學界和經濟學界也逐漸浮現出各類文章,將矛頭對準了政府力量對市場經濟的介入。1979年,【哈佛法律評論】刊登的一則研究表明,政府禁止捆綁銷售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市場效率的降低;1981年,經濟學者 Michael Conant 在分析了自1949年至1979年電影業各項經濟數據後發表道,盡管派拉蒙法案為獨立電影人創造了一個更為自由的商業空間,它實際上加劇了電影市場的不完全競爭程度。

    從1981年至1989年,美國總統朗奴·列根采取了自由放任的經濟措施,舊的反壟斷法案開始逐步瓦解。首先是聯邦法官 Palmieri 準許了 Loew's 院線 (原米高梅旗下,派拉蒙案後拆分出) 自1980年發起的允許它重返電影制作與發行業的請求。

    盡管當時法院並沒有將原先的派拉蒙法案無效化,而是將準許令建立在 一定條件限制上 (比如禁止院線放映自家制作的電影) ,這依舊是那條將近四十年之久的政策開始產生松動的訊號。一年後, 哥倫比亞影業 也發起了並購院線的申請——這次是購入 Walter Reade 院線 48%的股份。

    嚴格來說,哥倫比亞影業的並購甚至算不上是一次「重返」,畢竟在此之前 哥倫比亞未曾涉足過院線領域,因此它也從未真正被阻擋在外。 但就像其他的發行公司或制作公司一樣, 哥倫比亞影業擔心貿然踏入院線生意會引起與司法部門新一輪的官司消耗, 因而一直在靜候理想的時機。列根上台後,新的風向正帶來了他們所需要的政治氣候。

    這兩宗大買賣都伴隨著制片廠兩年以上小心翼翼的觀察。他們卻不知道, 列根新政以來,首席檢察官助理 William Baxter 發起了一輪對幾乎所有擁有十年以上歷史的反壟斷協定的復議。 司法部將決定哪些法令有過時的可能,或是不利於市場競爭,或是在本質上與列根新政相悖。派拉蒙法案自不例外。

    復議過後,在1981年底,司法部認為,派拉蒙法案的存在時長早已遠超其有效期,可以不再被需要。

    大壩開始崩潰。1983年, CBS , 哥倫比亞影業 HBO 獲得了合辦 TriStar影業 的批準。作為發行/展映商的 CBS HBO 哥倫比亞影業 的聯合在早些年還會引起司法部門的顧慮。而如今,他們在稽核過後則得出了「這家新公司的成立將有利於市場競爭」的結論。

    盡管如此,更多的制片廠仍舊保持著謹慎觀望的態度。於是司法部門幹脆主動出擊——在1985年2月4日的一則通訊稿中,司法部公開表示,由於產業環境早已不同於往昔,他們也將不再施行派拉蒙法案。同時他們鼓勵大制片廠透過申訴的方式重獲涉足放映業生意的機會——只要大制片廠可以贏得官司。

    1986年初, TriStar影業 並購了 Loew's , 同時申請完全解除1981年法院加諸於 Loew's 上的各項限制 (實際上作為一家新公司, TriStar影業 從來就不受派拉蒙法案的約束)。列根政府則全力支持了此項並購。同年8月, 華納兄弟, 原「派拉蒙案」被告之一, 向法庭申請了完全解除派拉蒙案對其的約束,雖生少許波折,最終亦獲批準。從此派拉蒙法案形同虛設。


    最後以本土公司在好萊塢的表現為例簡單闡釋一下:

    萬達集團 在2012年並購了美國的 AMC院線 ,其後在2015年又成功收購了 傳奇影業 ,整個過程流水般順利,萬達也沒有被拆分。原因有三:

    1. 萬達集團是美國電影市場的新加入者,此前從未觸犯過相關法律,而萬達對這兩家影業公司的收購本身亦並不構成壟斷或是任何的不正當競爭;

    2. 盡管擁有了傳奇影業和AMC院線,萬達集團在美國土地上並不擁有發行機構 (傳奇影業的發行是外包給環球影業負責的),因此暫時還稱不上是完全垂直整合;

    3. 派拉蒙法案早已形同虛設。

    至於題主問到的經濟學因素,這不是在知乎上面三言兩語可以解釋得清楚的。如有興趣,可翻閱1981年 Michael Conant 的論文【The Paramount Decrees Reconsidered】與2010年 Richard Gil 的論文【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Paramount Antitrust Case】.

    大致如此,感謝閱讀。



    參考資料:

    [1] The Hollywood Renegades Archive

    [2]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 (1979). Blind Bidding and the Motion Picture Industry. Harvard Law Review , 92(5): p. 1128-1147.

    [3] Conant, M., (1981). The Paramount Decrees Reconsidered.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 44(4): p. 79-107.

    [4] Fox, K.G., (1992). Paramount Revisited: The Resurgence of Vertical Integration in the Motion Picture Industry. Hofstra Law Review , 21(2): p. 50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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