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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滸傳】宋江本來在潯陽樓就是寫了反詩,為何說他是被小人黃文炳陷害?

2021-10-09影視

感謝 @敏大 、@陳滌 和 @平沙生 三位給的專業徽章。

特別聲明:本人不希望在本帖下討論涉及其他單位及個人聲譽有關的問題。要抓反賊請你們自己上別處自己開貼,別在我這抓。類似討論一概刪評,謝謝配合。

要聊這個事,必須先對大宋的刑法制度有一點點了解才行。

咱們簡單分析一下整個過程吧。

宋江喝醉酒寫了兩首詩。中有「血染潯陽江口」和「敢笑黃巢不丈夫」兩句涉嫌造反,被黃文炳看到了。首先抄下來,然後還讓酒保保留現場。

就借筆硯取幅紙來抄了,藏在身邊,分付酒保休要刮去了。

那麽宋江寫的兩首詩,是個什麽罪名呢?按照宋刑統的說法,屬於 唱反罪

按【宋刑統.盜律】唱反條:

諸口陳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而無狀可尋者,流二千裏
【疏議曰】有人實無謀危之計,口出欲反之言,勘無實狀可尋,妄為狂悖之語者,流二千裏。若有口陳欲逆叛之言,勘無真實之狀, 律令既無條制,各從不應為重
【準】周顯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條:若有人或因鬥爭或是酒醉輒高聲唱反者,決臀杖七十

也就是說按照律條,類似口出想造反的言論,但是沒有實際上的謀反行動,只是妄為狂悖之語的情況,就是犯了唱反罪。按照五代後周朝的敕條,就是打七十大板,要按宋刑統的律條,那就是流放兩千裏。

這裏的疏議特別解釋了「若有口陳欲逆叛之言,勘無真實之狀,律令既無條制,各從不應為重。」也就是說如果 沒有真實確鑿的造反行為,只是口嗨的行為,律令沒有相關條款可以對應的,那就按照刑律中的「不應為重」條,屬於幹了不該幹的事,要打70大板。 宋江酒後題反詩就符合這種酒後口嗨反情,但是沒有實際行動,又沒有條款對應的情況。

當然這裏宋江是個配軍,在服刑期間犯的事,又當如何呢?

按【宋刑統.名例律】諸犯罪已發及已配而更為罪者條:

諸犯罪已發及已配而更為罪者,各重其事,卽重犯流者依留住法決杖,於配所役三年,若已至配所而更犯者,亦準此。卽累流徒應役者不得過四年,若更犯流徒罪者,準加杖例,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數決之,累決笞杖者不得過二百,其應加杖者亦如之。

也就是說宋江是服流刑期間犯罪,所以得加刑,但總刑期不超過四年。因為是重復犯了流徒罪,所以可以加罰笞杖,但前後總加罰的笞杖不能超過兩百。

這裏還涉及一個折杖的原則,在宋朝立國後為了考慮到前朝法律過於嚴苛,出於輕省邢罰的目的,在太祖宋建隆四年頒行「折杖法」。

按照【宋刑統.名例律一】杖刑條:

杖刑
杖一百決臀杖二十放
杖九十決臀杖十八放
杖八十決臀杖十七放
杖七十決臀杖十五放
杖六十決臀杖十三放

【水滸傳】的前文,宋江在鄆城縣因前罪已斷了脊杖二十,折了杖一百,所以這裏最高限額也就是再打杖一百。折杖後也就是再打二十杖。

所以結論就是,宋江犯了唱反罪,按律該打20脊杖(大杖),加刑一年。

那蔡九知府這麽大的官,一個在押的賊配軍喝醉酒寫個反詩這種破事,最多判個加刑一年外加打板子的罪名,根本算不上什麽政績,黃文炳不可能邀得到啥功勞。這當然不是黃文炳追求的目標。所以怎麽辦呢?就得把這案子的性質嚴重性給往大了捅。

近日太史院司天監奏道,夜觀天象,罡星照臨吳、楚,敢有作耗之人,隨即體察剿除。更兼街市小兒謠言四句道:‘耗國因家木,刀兵點水工。縱橫三十六,播亂在山東。’因此囑付下官,緊守地方。」黃文炳尋思了半晌,笑道:「恩相,事非偶然也!」

中略

黃文炳道:「相公不可小覷了他。恰才相公所言尊府恩相家書說小兒謠言,正應在本人身上。」知府道:「何以見得?」黃文炳道:「‘耗國因家木’,耗散國家錢糧的人,必是‘家’頭著個‘木’字,明明是個‘宋’字;第二句‘刀兵點水工’,興起刀兵之人,水邊著個‘工’字,明是個‘江’字。這個人姓宋,名江,又作下反詩,明是天數,萬民有福。」知府又問道:「何謂‘縱橫三十六,播亂在山東’?」黃文炳答道:「或是六六之年,或是六六之數;‘播亂在山東’,今鄆城縣正是山東地方。這四句謠言,已都應了。

原本只是喝醉酒提個反詩的事,讓黃文炳把他給關聯到司天監的天象和小兒謠言上去,這性質就嚴重得多了。宋江的身份霎時間就成了一個禍國亂民的大反賊。不是我黃文炳說他造反,是上天下了提示說宋江要造反。要說替朝廷抓到了禍國殃民的大反賊,這個功勞可就大了。所以蔡九知府的興致馬上就來了,當即差人去提審宋江。

按【宋刑統.盜律】謀反條:

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 父子 年十六以上 皆絞 ,十五以下及 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 。祖孫兄弟姊妹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並免。余條婦人應緣坐者準此。 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裏,不限籍之同異 。即雖謀反,詞理不能動眾,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斬。謂結謀真實而不能為害者, 若自述休征,假托靈異,妄稱兵馬,虛說反由,傳惑眾人而無真狀可驗者 ,自 從祆法 父子母女妻妾並流三千裏 ,資財不在沒限,其 謀大逆者絞
【議曰】人君者,與天地合德,與日月齊明,上祗寶命,下臨率土,而有狡豎兇徒謀危社稷始興狂計,其事未行將而必誅,即同真反名例。稱謀者,二人以上若事已彰,明雖一人同二人之法。大逆者,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官闕反則止據。始謀大逆者,謂其行訖故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言智者,罪無首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註雲子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部曲不同資財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女並與部曲奴婢同資財,故不別言。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並免緣坐(註雲余條婦人應緣坐者),準此。 謂謀叛已上道,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並告賊訊息此等之罪,緣坐各及婦人其年六十及廢疾亦免。故雲婦人應緣坐者準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裏,不限籍之同異。雖與反逆人別籍,得罪皆同。若出繼,同堂釋曰出繼,謂伯叔父及兄弟之子,己之孫內有出繼同宗者,同堂謂伯叔父之子,今俗呼為親堂兄弟者,以外即不合緣坐。 又雲即雖謀反詞理不能動眾,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斬。 註雲:謂結謀真實而不能為害者。若自述休征假托靈異妄稱兵馬虛說反由傳惑眾人而無真狀可驗者自從祆法又雲父子母女妻妾並流三千裏資財不在沒限其謀大逆者絞
【議曰】即雖謀反者謂雖構亂,常之詞不足動眾人之意。雖騁兇威,若力不能驅率得人,雖有反謀,無能為害者,亦皆斬。父子母女妻妾並流三千裏資財不在沒限。

嚴格來說,謀反罪名非常嚴重,如果這罪名成立的話,宋江得死,宋太公得絞,宋清也得流放,家產全部得充公。而且「不限籍之同異」說明宋江之前讓宋太公告忤逆分家的保護性措施在這條罪名下面不管用。

但是正因為法條嚴重,對定罪也是有相關要求的,是需要結謀真實,或者有自述休征,假托靈異,妄稱兵馬,虛說反由,傳惑眾人的相關證據,無論是否成功,都算是謀反。

但是宋江一個被管制人身自由的配軍喝醉酒寫個反詩,又無其他蠱惑他人謀反的認證物質,說他謀反的理據並不充分,只能算唱反。即便真的要硬算成反詩,那也是屬於「謀反詞理不能動眾,威力不足率人」的性質,也就是有造反意圖無造反能力也無造反事實的情況。但是黃文炳生生把這事跟天象童謠串聯一塊,給宋江安上了謀反大罪。

宋江這時還想著裝瘋躲過去。結果又被黃文炳給捅了。

蔡九知府正待要問緣故時,黃文炳早在屏風背後轉將出來,對知府道:「休信這話。本人作的詩詞,寫的筆跡,不是有風癥的人,其中有詐。好歹只顧拿來。便走不動,扛也扛將來。」蔡九知府道:「通判說得是。
黃文炳又對知府道:「且喚本營差撥並牌頭來問,這人來時有風,近日卻才風?若是來時風,便是真癥候;若是近日才風,必是詐風。」

蔡九知府是個草包,黃文炳卻是早年當過通判的人,思路清晰一針見血,根本不容宋江蒙混過關。

知府聽了,大怒。喚過牢子獄卒,把宋江捆翻,一連打上五十下,打得宋江一佛出世,二佛涅,皮開肉綻,鮮血淋漓。戴宗看了,只叫得苦,又沒做道理救他處。宋江初時也胡言亂語,次後吃拷打不過,只得招道:「自不合一時酒後,誤寫反詩,別無主意。」

我們要註意,這裏用刑其實是超標的。

按【宋刑統】卷一名例律:

【準】周顯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條,州縣自長官以下,因公事行責情杖,量情狀輕重,用今時杖,不得過臀杖十五,因責情杖至死者,具事由聞奏。

按照宋刑統的準周顯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條,因公事審案打「責情杖」的時候,不得超過15臀杖。而咱們蔡九知府可不管這一套,上來先打50棍再說。

於是在棍棒拷打之下,宋江熬刑不過只能自己招認寫了反詩這個罪名,有了口供,謀反這事便就坐實了。

下來黃文炳又攛掇蔡九知府上報朝廷邀功,好借此事為晉升起復的階梯。說白了羅織罪名都是為了能夠升官富貴而已。

「相公在上,此事也不宜遲。只好急急修一封書,便差人星夜上京師,報與尊府恩相知道,顯得相公幹了這件國家大事。就一發稟道:‘若要活的,便著一輛陷車解上京;如不要活的,恐防路途走失,就於本處斬首號令,以除大害。’便是今上得知必喜。」蔡九知府道:「通判所言有理,下官即日也要使人回家,書上就薦通判之功,使家尊面奏天子,早早升授富貴城池,去享榮華。」黃文炳拜謝道:「小生終身皆依托門下,自當銜環背鞍之報。」黃文炳就攛掇蔡九知府寫了家書,印上圖書。

然後戴宗上梁山求救弄了封假書信過來撈人,又讓黃文炳識穿了。

「相公休怪小生多言,這封書被人瞞過了相公。方今天下盛行蘇、黃、米、蔡四家字型,誰不習學得?況兼這個圖書,是令尊恩相做翰林學士時使出來,法帖文字上,多有人曾見。如今升轉太師丞相,如何肯把翰林圖書使出來?更兼亦是父寄書與子,須不當用諱字圖書。令尊太師恩相,是個識窮天下、高明遠見的人,安肯造次錯用?相公不信小生之言,可細細盤問下書人,曾見府裏誰來。若說不對,便是假書。休怪小生多說,因蒙錯愛至厚,方敢僭言。」

說老實話到了這個份上,這條罪名倒是不虛了。只是那戴宗倒也曉得厲害,打死不認跟梁山泊通情的幹系。

戴宗告道:「小人路經梁山泊過,走出那一夥強人來,把小人劫了,綁縛上山,要割腹剖心。去小人身上搜出書信看了,把信籠都奪了,卻饒了小人。情知回鄉不得,只要山中乞死,他那裏卻寫這封書與小人,回來脫身。一時怕見罪責,小人瞞了恩相。」

中略

戴宗由他拷訊,只不肯招和梁山泊通情

戴宗不肯招認私通梁山,是因為這條罪名實在太重,按【宋刑統.賊盜律】亡命山澤條:

諸謀叛者絞,已上道者皆斬。謂協同謀計乃坐被驅率者,非余條被驅率者準此。妻子流二千裏。若率部眾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裏,所率雖不滿百人以故為害者,以百人以上論。害謂有所攻擊虜掠者,即亡命山澤不從追喚者,以謀叛論。其抗拒將吏者,以已上道論。

畢竟梁山賊寇屬於亡命山澤,罪同謀反。而宋江勾連梁山賊寇與之同罪,那必然就是要問斬的罪名了。

但是到了黃文炳那哪能讓你這麽輕松放過?

黃文炳又道:「眼見得這人也結連梁山泊,通同造意,謀叛為黨,若不祛除,必為後患。」
知府道:「便把這兩個問成了招狀,立了文案,押去市曹斬首,然後寫表申朝。」
黃文炳道:「相公高見極明。似此,一者朝廷見喜,知道相公幹這件大功;二者免得梁山泊草寇來劫牢。」
知府道:「通判高見甚遠,下官自當動文書,親自保舉通判。」

到這也就是直接捏造寫成招狀,立成文案。也不走上報提刑司覆核才能定案的程式,死刑的執行也不走上報提刑司和上報中書省上呈禦批的復奏流程,在知府這個級別就把案子給結案並且執行了。這就是典型的罔顧國法草菅人命了。

你說整個過程,黃文炳一路的羅織罪名窮追死咬不放,原本是喝醉酒胡咧咧的唱反罪,給生造成了謀叛罪,再扣上個勾連梁山賊寇罪同謀反,不走流程直接砍頭,就是要借宋江全家老小的性命送一場大功給蔡九知府,好給自己升官發財做墊腳,這不是小人是什麽?

如果宋江是個窮措大,喝兩杯貓尿口嗨幾句的,那就得被黃文炳這只蜇人的黃蜂刺給生生坑死了。

但是黃文炳萬萬沒想到的是, 這宋江他竟然真的是個反賊!

特別感謝 @甲骨文 閣下的專業指導,畢竟專業人員的知識儲備不是我這種三腳貓能比。受教了。

順便解釋一下不少網友指出的水滸一書成書在元末明初,所以套用明朝律法之義。這個問題我確實考慮過。但是一則元朝成文刑名律法典章缺失,主要還是使用宋律,而大明律成書在洪武七年,而施耐庵主要生活經歷在元末而且擔任過張士誠幕僚的情況來看,前半生學習的應該還是宋元律法為主。

二則就 @甲骨文 兄的補充來看元律雖比宋律苛刻,量刑偏重,但大方向一致。失口道大語言也是打板子。而大明律則沒有唱反罪名,將該罪並入了謀反和罵詈兩罪中。情節輕的算是罵詈,情節重的直接算成謀反了。所以在法律實施上,明朝對言論的管控是比前朝更加嚴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