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特許證的情況下經銷煙制品,結夥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一、結論:應該是正面的影響
本人不是煙民,但是我認為從刑事層面講,明確電子煙參照卷煙監管,會讓一些想打擦邊球的人及時懸崖勒馬。
因為,雖然刑事辯護領域爭議極大,但目前已經處於刑事打擊範圍之內。如(2020)浙刑終103號「本院認為……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特許證的情況下經銷煙制品,結夥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二、法律如何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司法解釋】采取了列舉式方法來加以定義。其中「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也就是電子煙不屬於「煙草專賣品」
但是,有部門規章。
2017年10月,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下發了【關於開展新型卷煙產品鑒別檢驗工作的通知】,將IQOS、GLO、Ploom、REVO四種類別的新型卷煙產品納入卷煙鑒別檢驗目錄。
2017年11月,國家煙草質素監督檢驗中心對相關單位送檢的IQOS「煙彈」樣品成分進行了鑒別檢驗,從中檢出煙堿、四種煙草特有的N-亞硝胺、以及與一般煙草及煙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煙堿旋光異構體比例範圍、與一般煙草及煙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堿種類,判定「煙彈」樣品含有煙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煙葉制成。因此,Marlboro、PARLIAMENT、HEETS等IQOS「煙彈」,應屬於煙草制品。
此外,2018年1月18日國家煙草專賣局釋出國煙科(2018)20號【關於批準釋出卷煙燃燒錐落頭傾向的測試等8項煙草行業標準的通知】,明確含有「煙草特征性成分」的物質(包括以煙絲為主要原料的「IQOS」煙彈)屬於煙草專賣監管範圍。
三、可能會涉嫌非法經營罪
1、情節嚴重的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電子煙參照卷煙管制,有了明確的國家規定,電子煙經營會更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