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我在刷快手的時候,刷到了一條新聞,新聞的名字是「哈爾濱一男子毆打61歲老人,老人的兒子飛踢對方,被判拘留3天」。接下來我把該事件分享給大家,歡迎大家對此事件進行評論。
9月11日哈爾濱一男子醉酒買水後不給錢,老人吼了一嗓子,這一舉動激怒了醉酒男子,隨即遭到醉酒男子的毆打。
聽見親爹被打,老人的兒子穿著一條底褲就跑出來了,一腳飛踹將醉漢踢開,隨後又扭打在一塊。
當地將醉漢拘留15天,老人的兒子也被拘留3人。
這個性質被認定為互毆了唄?
於情,親爹被人打出手阻止可以被理解。
於法,出手打人就犯法了,所以酌情拘留3天。
就這樣的處理,以後誰被打了還敢還手?家裏人被人調戲或者正在挨揍也不能出手阻止唄?
那麽請把這代人的記憶也篡改一下吧,小時候課文裏說的要勇於和惡勢力做鬥爭的童話就應該刪除掉。
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條款也應該刪除掉。
於情,我們理解基層法治管理中,怕正當防衛被過分利用,故意挑釁他人出手再將別人打傷打殘甚至打屎,然後挑釁者利用正當防衛的借口逍遙法外的做法被大面積模仿,會影響社會穩定。
於法,醉漢進店買水不給錢和老人吼那一嗓子,都是隨機的,並沒有事先預謀。
老人兒子穿個褲衩子就出來了,在老人兒子的意識裏,親爹正在被人打是非常緊急的情況,必須馬上制止,一腳飛踹是可以理解的。
踹開後的扭打,也是阻止醉漢二次侵害的必要防衛。
應該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阻止的手段有些激烈,最多也是口頭批評警告,拘留3天有點過分了。
在實務中,許多人挨打後還手都會被認定為互毆。
那麽正當防衛的是不是應該重新定義?在受到危及生命的侵害時才能反抗?危及生命有該怎麽判斷?
不能飛踹只能抱住,請問醉漢會乖乖配合讓人抱住嗎?抱住的力度該如何把握?抱太緊勒壞了哪裏,是不是也要被拘留?
正常情況下被打,是不是只能跪地求饒,說一聲求太君饒命?
被調戲的時候,是不是被動手動腳就不能反抗?沒有被強暴就只能自認倒黴?
法治不能一味從維穩的角度出發,每個人保護自己和家裏人的權利,不應該被維穩的思維稻草蓋珍珠。
見義勇為的基礎不應該被抹殺,不然以後你們追捕犯罪份子的時候,誰敢伸一腳把逃犯絆倒?
犯罪份子摔壞了要不要賠?妨礙他逃跑的權利了會不會被追究?
突然想起湖南那位懂事到讓全網心疼的店主,還手就是互毆會被拘留,為了老婆孩子他只能乖乖被打,心裏默默祈禱打人者還有良知,不會把自己打屎。
還手即互毆,不是法治,是懶政思維下的人治。
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像昆山龍哥案的受害者那麽幸運。
捍衛保護自己和家人的權利,從行政復議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