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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吳亦凡的刑辯律師,你可能會采取的辯護戰術有哪些?

2021-08-01娛樂

如果被害人隱瞞自己不滿14周歲,且犯罪嫌疑人真的不知道對面是個幼女,那是不夠成犯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中釋明【意見】並沒有采用年齡一刀切機械的方式入罪,主要是考慮到司法實踐情況的復雜性,不排除存在一般人、行為人根本不可能判斷出接近十二至十四周歲年齡段中的某些被害人是不是幼女的特殊情形存在。換言之,對於已滿十二周歲的幼女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如無極其特殊的例外情況,一般均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這裏的極其特殊的例外情況,具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一是客觀上被害人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生活作息規律等特征確實接近成年人;二是必須確有證據或者合理依據證明行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三是行為人已經足夠謹慎行事,但仍然對幼女年齡產生了誤認,即使其他正常人處在行為人的場合,也難以避免這種錯誤判斷。比如,與發育較早、貌似成人、虛報年齡的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在談戀愛和正常交往過程中,雙方自願發生了性行為,確有證據證實行為人不可能知道對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納其不明知的辯解,但應嚴格予以掌握。相反,如果行為人采取引誘、欺騙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慮被害人是不是幼女,而甘冒風險對被害人進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實作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堵塞懲治犯罪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