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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被溪流沖走兩遊客已無生命體征,事發地為荒廢景區曾被網友在社交平台推薦,此事有哪些警示?誰將擔責?

2024-06-04旅行

浙江兩驢友被水沖走誰的責任?

6月2日,網傳兩名驢友在橫渡浙江省某峽谷急流時意外落水失聯,影片中顯示,一名背著背包的女子在橫渡急流時出現困難,領隊紅衣男子嘗試幫助救援該女子,不幸的是,由於水流湍急兩人先後被沖倒,隨後繩索崩斷,兩人被沖走。接到報警後,當地應急局先後組織了兩批救援人員趕往現場搜救。6月4日10時,兩名失聯驢友已被救援人員找到,經確認,已無生命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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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言「欺山不欺水」,指涉水的危險性比登山更大,近年來驢友自發組織活動出現意外的事故的不在少數, 本案中兩名驢友被溪流沖走應認定為誰的責任?

知恒釋法

由於本案屬於幾位驢友自發組織的活動,地點又為廢棄景區,所以事故責任人較為模糊,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的「 自甘風險 」原則對此類風險責任分配制定了規則。

本法第1176條規定「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條至第1201的規定。

第1198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廢棄景區不是經營場所也非公共場所,所以經營者、管理者的主體責任基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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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若此活動為有盈利性質,則組織者或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責任;若此活動為非盈利性質,幾名驢友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對參與此項活動可能存在的風險應當有一定的預見性,且暫未證實有他人對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故應自行承擔責任。

本案責任具體應如何劃分還需等待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生命寶貴,在此呼籲作為參與者,在參加此類活動前應充分了解活動的安全性,結合自身情況作出合理的風險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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