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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传】宋江本来在浔阳楼就是写了反诗,为何说他是被小人黄文炳陷害?

2021-10-09影视

感谢 @敏大 、@陈涤 和 @平沙生 三位给的专业徽章。

特别声明:本人不希望在本帖下讨论涉及其他单位及个人声誉有关的问题。要抓反贼请你们自己上别处自己开贴,别在我这抓。类似讨论一概删评,谢谢配合。

要聊这个事,必须先对大宋的刑法制度有一点点了解才行。

咱们简单分析一下整个过程吧。

宋江喝醉酒写了两首诗。中有「血染浔阳江口」和「敢笑黄巢不丈夫」两句涉嫌造反,被黄文炳看到了。首先抄下来,然后还让酒保保留现场。

就借笔砚取幅纸来抄了,藏在身边,分付酒保休要刮去了。

那么宋江写的两首诗,是个什么罪名呢?按照宋刑统的说法,属于 唱反罪

按【宋刑统.盗律】唱反条: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 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若有人或因斗争或是酒醉辄高声唱反者,决臀杖七十

也就是说按照律条,类似口出想造反的言论,但是没有实际上的谋反行动,只是妄为狂悖之语的情况,就是犯了唱反罪。按照五代后周朝的敕条,就是打七十大板,要按宋刑统的律条,那就是流放两千里。

这里的疏议特别解释了「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也就是说如果 没有真实确凿的造反行为,只是口嗨的行为,律令没有相关条款可以对应的,那就按照刑律中的「不应为重」条,属于干了不该干的事,要打70大板。 宋江酒后题反诗就符合这种酒后口嗨反情,但是没有实际行动,又没有条款对应的情况。

当然这里宋江是个配军,在服刑期间犯的事,又当如何呢?

按【宋刑统.名例律】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条: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卽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于配所役三年,若已至配所而更犯者,亦准此。卽累流徒应役者不得过四年,若更犯流徒罪者,准加杖例,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其应加杖者亦如之。

也就是说宋江是服流刑期间犯罪,所以得加刑,但总刑期不超过四年。因为是重复犯了流徒罪,所以可以加罚笞杖,但前后总加罚的笞杖不能超过两百。

这里还涉及一个折杖的原则,在宋朝立国后为了考虑到前朝法律过于严苛,出于轻省邢罚的目的,在太祖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按照【宋刑统.名例律一】杖刑条:

杖刑
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
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放
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放
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放
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放

【水浒传】的前文,宋江在郓城县因前罪已断了脊杖二十,折了杖一百,所以这里最高限额也就是再打杖一百。折杖后也就是再打二十杖。

所以结论就是,宋江犯了唱反罪,按律该打20脊杖(大杖),加刑一年。

那蔡九知府这么大的官,一个在押的贼配军喝醉酒写个反诗这种破事,最多判个加刑一年外加打板子的罪名,根本算不上什么政绩,黄文炳不可能邀得到啥功劳。这当然不是黄文炳追求的目标。所以怎么办呢?就得把这案子的性质严重性给往大了捅。

近日太史院司天监奏道,夜观天象,罡星照临吴、楚,敢有作耗之人,随即体察剿除。更兼街市小儿谣言四句道:‘耗国因家木,刀兵点水工。纵横三十六,播乱在山东。’因此嘱付下官,紧守地方。」黄文炳寻思了半晌,笑道:「恩相,事非偶然也!」

中略

黄文炳道:「相公不可小觑了他。恰才相公所言尊府恩相家书说小儿谣言,正应在本人身上。」知府道:「何以见得?」黄文炳道:「‘耗国因家木’,耗散国家钱粮的人,必是‘家’头着个‘木’字,明明是个‘宋’字;第二句‘刀兵点水工’,兴起刀兵之人,水边着个‘工’字,明是个‘江’字。这个人姓宋,名江,又作下反诗,明是天数,万民有福。」知府又问道:「何谓‘纵横三十六,播乱在山东’?」黄文炳答道:「或是六六之年,或是六六之数;‘播乱在山东’,今郓城县正是山东地方。这四句谣言,已都应了。

原本只是喝醉酒提个反诗的事,让黄文炳把他给关联到司天监的天象和小儿谣言上去,这性质就严重得多了。宋江的身份霎时间就成了一个祸国乱民的大反贼。不是我黄文炳说他造反,是上天下了提示说宋江要造反。要说替朝廷抓到了祸国殃民的大反贼,这个功劳可就大了。所以蔡九知府的兴致马上就来了,当即差人去提审宋江。

按【宋刑统.盗律】谋反条: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 父子 年十六以上 皆绞 ,十五以下及 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 。祖孙兄弟姊妹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 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 若自述休征,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 ,自 从祆法 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 ,资财不在没限,其 谋大逆者绞
【议曰】人君者,与天地合德,与日月齐明,上祗宝命,下临率土,而有狡竖凶徒谋危社稷始兴狂计,其事未行将而必诛,即同真反名例。称谋者,二人以上若事已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大逆者,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官阙反则止据。始谋大逆者,谓其行讫故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言智者,罪无首从。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注云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部曲不同资财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女并与部曲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并免缘坐(注云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 谓谋叛已上道,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并告贼消息此等之罪,缘坐各及妇人其年六十及废疾亦免。故云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虽与反逆人别籍,得罪皆同。若出继,同堂释曰出继,谓伯叔父及兄弟之子,己之孙内有出继同宗者,同堂谓伯叔父之子,今俗呼为亲堂兄弟者,以外即不合缘坐。 又云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 注云: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祆法又云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议曰】即虽谋反者谓虽构乱,常之词不足动众人之意。虽骋凶威,若力不能驱率得人,虽有反谋,无能为害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

严格来说,谋反罪名非常严重,如果这罪名成立的话,宋江得死,宋太公得绞,宋清也得流放,家产全部得充公。而且「不限籍之同异」说明宋江之前让宋太公告忤逆分家的保护性措施在这条罪名下面不管用。

但是正因为法条严重,对定罪也是有相关要求的,是需要结谋真实,或者有自述休征,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的相关证据,无论是否成功,都算是谋反。

但是宋江一个被管制人身自由的配军喝醉酒写个反诗,又无其他蛊惑他人谋反的认证物质,说他谋反的理据并不充分,只能算唱反。即便真的要硬算成反诗,那也是属于「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的性质,也就是有造反意图无造反能力也无造反事实的情况。但是黄文炳生生把这事跟天象童谣串联一块,给宋江安上了谋反大罪。

宋江这时还想着装疯躲过去。结果又被黄文炳给捅了。

蔡九知府正待要问缘故时,黄文炳早在屏风背后转将出来,对知府道:「休信这话。本人作的诗词,写的笔迹,不是有风症的人,其中有诈。好歹只顾拿来。便走不动,扛也扛将来。」蔡九知府道:「通判说得是。
黄文炳又对知府道:「且唤本营差拨并牌头来问,这人来时有风,近日却才风?若是来时风,便是真症候;若是近日才风,必是诈风。」

蔡九知府是个草包,黄文炳却是早年当过通判的人,思路清晰一针见血,根本不容宋江蒙混过关。

知府听了,大怒。唤过牢子狱卒,把宋江捆翻,一连打上五十下,打得宋江一佛出世,二佛涅,皮开肉绽,鲜血淋漓。戴宗看了,只叫得苦,又没做道理救他处。宋江初时也胡言乱语,次后吃拷打不过,只得招道:「自不合一时酒后,误写反诗,别无主意。」

我们要注意,这里用刑其实是超标的。

按【宋刑统】卷一名例律: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今时杖,不得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至死者,具事由闻奏。

按照宋刑统的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因公事审案打「责情杖」的时候,不得超过15臀杖。而咱们蔡九知府可不管这一套,上来先打50棍再说。

于是在棍棒拷打之下,宋江熬刑不过只能自己招认写了反诗这个罪名,有了口供,谋反这事便就坐实了。

下来黄文炳又撺掇蔡九知府上报朝廷邀功,好借此事为晋升起复的阶梯。说白了罗织罪名都是为了能够升官富贵而已。

「相公在上,此事也不宜迟。只好急急修一封书,便差人星夜上京师,报与尊府恩相知道,显得相公干了这件国家大事。就一发禀道:‘若要活的,便着一辆陷车解上京;如不要活的,恐防路途走失,就于本处斩首号令,以除大害。’便是今上得知必喜。」蔡九知府道:「通判所言有理,下官即日也要使人回家,书上就荐通判之功,使家尊面奏天子,早早升授富贵城池,去享荣华。」黄文炳拜谢道:「小生终身皆依托门下,自当衔环背鞍之报。」黄文炳就撺掇蔡九知府写了家书,印上图书。

然后戴宗上梁山求救弄了封假书信过来捞人,又让黄文炳识穿了。

「相公休怪小生多言,这封书被人瞒过了相公。方今天下盛行苏、黄、米、蔡四家字体,谁不习学得?况兼这个图书,是令尊恩相做翰林学士时使出来,法帖文字上,多有人曾见。如今升转太师丞相,如何肯把翰林图书使出来?更兼亦是父寄书与子,须不当用讳字图书。令尊太师恩相,是个识穷天下、高明远见的人,安肯造次错用?相公不信小生之言,可细细盘问下书人,曾见府里谁来。若说不对,便是假书。休怪小生多说,因蒙错爱至厚,方敢僭言。」

说老实话到了这个份上,这条罪名倒是不虚了。只是那戴宗倒也晓得厉害,打死不认跟梁山泊通情的干系。

戴宗告道:「小人路经梁山泊过,走出那一伙强人来,把小人劫了,绑缚上山,要割腹剖心。去小人身上搜出书信看了,把信笼都夺了,却饶了小人。情知回乡不得,只要山中乞死,他那里却写这封书与小人,回来脱身。一时怕见罪责,小人瞒了恩相。」

中略

戴宗由他拷讯,只不肯招和梁山泊通情

戴宗不肯招认私通梁山,是因为这条罪名实在太重,按【宋刑统.贼盗律】亡命山泽条:

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余条被驱率者准此。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已上道论。

毕竟梁山贼寇属于亡命山泽,罪同谋反。而宋江勾连梁山贼寇与之同罪,那必然就是要问斩的罪名了。

但是到了黄文炳那哪能让你这么轻松放过?

黄文炳又道:「眼见得这人也结连梁山泊,通同造意,谋叛为党,若不祛除,必为后患。」
知府道:「便把这两个问成了招状,立了文案,押去市曹斩首,然后写表申朝。」
黄文炳道:「相公高见极明。似此,一者朝廷见喜,知道相公干这件大功;二者免得梁山泊草寇来劫牢。」
知府道:「通判高见甚远,下官自当动文书,亲自保举通判。」

到这也就是直接捏造写成招状,立成文案。也不走上报提刑司复核才能定案的程序,死刑的执行也不走上报提刑司和上报中书省上呈御批的复奏流程,在知府这个级别就把案子给结案并且执行了。这就是典型的罔顾国法草菅人命了。

你说整个过程,黄文炳一路的罗织罪名穷追死咬不放,原本是喝醉酒胡咧咧的唱反罪,给生造成了谋叛罪,再扣上个勾连梁山贼寇罪同谋反,不走流程直接砍头,就是要借宋江全家老小的性命送一场大功给蔡九知府,好给自己升官发财做垫脚,这不是小人是什么?

如果宋江是个穷措大,喝两杯猫尿口嗨几句的,那就得被黄文炳这只蜇人的黄蜂刺给生生坑死了。

但是黄文炳万万没想到的是, 这宋江他竟然真的是个反贼!

特别感谢 @甲骨文 阁下的专业指导,毕竟专业人员的知识储备不是我这种三脚猫能比。受教了。

顺便解释一下不少网友指出的水浒一书成书在元末明初,所以应用明朝律法之义。这个问题我确实考虑过。但是一则元朝成文刑名律法典章缺失,主要还是使用宋律,而大明律成书在洪武七年,而施耐庵主要生活经历在元末而且担任过张士诚幕僚的情况来看,前半生学习的应该还是宋元律法为主。

二则就 @甲骨文 兄的补充来看元律虽比宋律苛刻,量刑偏重,但大方向一致。失口道大语言也是打板子。而大明律则没有唱反罪名,将该罪并入了谋反和骂詈两罪中。情节轻的算是骂詈,情节重的直接算成谋反了。所以在法律实施上,明朝对言论的管控是比前朝更加严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