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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風,抄襲,改編,借鑒,致敬的區別是什麽?

2018-09-19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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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演藝集團出品舞劇【只此青綠】自首演以來便廣受關註,經B站晚會、央視春晚等節目平台傳播後熱度一路飆升,成為近年來現象級演藝作品。近日,該劇導演周莉亞發文質疑浙江電視台少兒頻道推出的「原創」舞蹈【雙香徑】抄襲,該事件引發社會對藝術創作領域版權問題的進一步思考。

作者 | 王潤清

來源 | 言之有範(ID:yzyf2014)

本文字數:3994字 | 閱讀時間:12分鐘

近日,舞劇【只此青綠】導演周莉亞發文質疑浙江電視台少兒頻道推出的「原創」舞蹈【雙香徑】抄襲。隨後,浙江電視台少兒頻道釋出致歉聲明,並下架【雙香徑】視訊。舞蹈詩劇【只此青綠】一經出品,迅速在業內爆火,舞劇片段在虎年春晚「出圈」後更是成為了現象級舞台作品。

然而,劇目的爆火隨之而來就會出現被模仿、抄襲的事件。 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法雖然日漸完善,但是,在影視、舞蹈、音樂等藝術創作領域,仍然有大量侵權行為。 由於藝術領域專業性較強,所以針對藝術創作的侵權問題還需進一步探討並設立更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判定。

出圈舞劇也擋不住被「抄襲」的命運

近日,浙江少兒頻道視訊號播放了一條名為【雙香徑】的舞蹈節目視訊,該節目釋出後【只此青綠】舞劇導演周莉亞發文提出質疑。【雙香徑】的舞蹈作品,無論動作元素還是服飾造型,與【只此青綠】「幾乎99%相似」。在留言後的半小時內,周導竟被浙江少兒頻道拉黑並刪除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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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事件受到社會各界藝術團體乃至媒體的關註,浙江電視台少兒頻道迅速下架舞蹈【雙香徑】的視訊,並釋出了致歉聲明。舞蹈詩劇【只此青綠】展現的是北宋名畫【千裏江山圖】的壯觀景象,受到觀眾的廣泛好評。一旦藝術作品出現爆火現象,就容易遭到復刻式的公開抄襲。

浙江衛視少兒頻道的舞蹈不僅對服道化、動作元素進行完全的照搬,更在視訊下方毫不遮掩的貼上「原創」的標簽。如此低階的抄襲手法,還能堂而皇之打在電視台進行播放。 可見,平台的辨識與稽核機制是亟待提高的,這不僅是工作人員的失職現象,更是缺乏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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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精準再現 宋代繪畫美學的經典 以及傳遞 中國優秀的傳統文化 ,主創團隊先從研究 【千裏江山圖】的畫卷以及文獻資料 開始,兩位導演翻閱詩詞古籍並向各位專家進行求證。除了與故宮博物院的專家開展討論之外,還邀請了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走進排練廳,為演員進行非遺工藝指導。經過為期一年多的準備,才有了如今觀眾眼前的爆款舞台之作。

據澎湃新聞報道,周莉亞與韓真兩位當今中國「舞壇雙子星」已不止一次面臨著被抄襲的風波,曾經的舞劇包括【永不消逝的電波】【花木蘭】等紛紛逃不過復制化的現象。如今舞劇【只此青綠】再度陷入侵權風波,舞蹈著作乃至演出創作版權問題也再度引發關註, 如何更好的把握舞劇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以及完善未來的演出版權問題是尤為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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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舞蹈版權完善運動,助力演出環境發展

兩位導演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 「抄襲的環境,傷害的不光是我們,更多的是下一輩、年輕的創作者,他們會覺得那是捷徑。

的確,如果青年一代的藝術創作者不能接受系統的演出行業培訓或者專業的演出著作權法律法規的知識普及,很容易就會陷入版權的糾紛中。

舞劇與舞蹈究竟有何不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 「舞蹈作品,是指透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因此,從法學定義來看舞蹈更多是包含動作設計、演員表演、舞蹈構圖等基本元素,而不單單是指藝術上呈現的作品。

在藝術學的解釋中,舞蹈是以具有技藝性的肢體動作,傳達人物的思想、情感,塑造人物性格,展現人物的精神風貌的一種藝術形式。 而舞劇在演出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明確的界定範圍,其中既有文學創作的劇本又有戲劇化情節的舞台表演,所以是一種藝術的融合體現。

舞劇是以戲劇的規定情境為核心,將舞蹈、表演、音樂、舞美、燈光、造型等藝術元素有機結合,舞蹈是其中主要的藝術形式,但舞劇中的舞蹈已不單純依靠肢體來表達人物的情感,而是要在規定外情境下結合表演,在音樂、舞美、燈光、化妝造型的烘托下來塑造人物性格,展現人物關系,表現矛盾沖突。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前,往往將舞劇的舞蹈部份、音樂部份、編劇部份等按照不同的作品型別分別保護,但是這不利於舞劇著作權人的維權和演出市場的健康發展。

因此,需要註意的是舞劇【只此青綠】與舞蹈【雙香徑】都屬於舞蹈作品, 但【只此青綠】對中華傳統文化以及藝術美學的表達具有獨創性的意義, 【雙香徑】雖然表達的思想文化不同,但並不能證明其原創的意義。

圖片來源於新京報

誰是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人?

舞劇【只此青綠】在創作過程中 不僅僅是舞蹈藝術動作的體現,它的舞美與造型設計也極具觀賞價值。 這部舞劇的創作過程也並不局限於兩位導演,浙江衛視少兒頻道只針對兩位導演釋出道歉的行為也並不規範。

著作權法規定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但 如何認定創作作品的公民 ?舞蹈作品的創作過程類似影視作品,由多人共同完成創作。但不同於舞蹈作品的是,著作權法明確規定 「電影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 ,對於舞蹈作品,中國著作權法並無特殊規定,著作權人的認定相對模糊。一般認為,編導屬於舞蹈作品的作者,因為編導的職責在於編排設計舞蹈動作,並指導舞蹈演員完成排練演出。

本次侵權事件中,【只此青綠】的創作者是周莉亞及韓真,因此 二人享有姓名標示權等著作權人身權 。此外,據公開資料顯示,舞劇【只此青綠】由中國東方演藝集團進行團日演出。 【只此青綠】是由故宮博物院、中國東方演藝集團、人民網共同出品 ;域上和美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四海一家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聯合出品。 由於出品方眾多,具體的著作權歸屬,還要依各方之間訂立的合約約定而定

【雙香徑】的侵權行為包含什麽?

1、作品上架平台播放期間,並未姓名標示「周莉亞、韓真」,兩位導演的名字,侵犯了二位導演的姓名標示權。後者,視訊下方並未標註出品團體及公司的名稱,同時也侵犯了出品方的著作權保護等問題。

2、【雙香徑】雖然對【只此青綠】中的舞蹈動作進行改動,但相似度仍然超過90%。舞蹈動作改動前並沒有向兩位導演及出品方提出改編的申請,因此也侵犯了舞蹈作品的改編權。

3、【雙香徑】還涉嫌侵犯【只此青綠】的表演權。表演權是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浙江衛視少兒頻道未經原創允許,擅自編排作品並以公開手段邀請演員演出,侵犯了作品的表演權。

綜上來看, 盡管兩部作品的音樂形式與傳遞的文化思想截然不同,但是在演員形象、舞蹈構圖、舞段編排以及舞蹈動作設計中存在實質性的相似。 在當下新媒體盛行的時代會出現許多類似復制的舞蹈作品進行商業性的營利活動,因此針對舞劇創作者的維權問題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防範作品抄襲風險,加強版權保護

眾所周知,優秀的演出作品創作往往較為不易,其中傾註了藝術創作者多年的心血,但爆款的演出作品總是不能避免被抄襲的現象。如今,保護原創、拒絕復制已經成為當下社會力捧的話題。好的作品值得被保護,也能經得起歲月的打磨。 如何修正法律、防範盜版風險也成為了社會各界關註的熱點。

保護權利人

在著作權案件中,原創作者一經發現抄襲,就需要及時啟動全面維權的手段,平時要註意自己的版權保護,要及時清理無效的檔。舞蹈作品的創作是多人共同完成,作者及著作權人也可能不是同一個主體。因此在創作舞蹈作品的初期就要界定好著作權的歸屬方式,在創作過程中,留存好創作底稿、創作記錄等能夠證明創作過程的證據。

規範各地制度

政府對演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監督是不能松懈的,各個職能機關要進行不間斷的稽核和檢驗,嚴格做好演出作品原創性保護的管理工作。針對不同的演出形式,需要進一步規範演出的法律法規,做到舞蹈作品的細致化分類,使各個地方職能部門嚴厲進行盤查,對原創作品進行營利性演出的企業及事業單位做出嚴肅處理,必要時實施懲罰機制。同時演出制作團隊在制作過程中也要提升法律意識,標註作品的原創聲明以及歸屬版權問題。

凈化網路空間

針對新媒體盛行的時代,國家需要對網路環境進行治理,要取締關閉從事侵權活動的非法網站,這樣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擊盜版和盜著作權的行為,還要嚴厲處理此類犯罪人員,最大程度上保護原創作者。【雙香徑】透過浙江衛視少兒頻道視訊號與微博視訊的雙重稽核進行釋出,說明網路從業人員存在對智慧財產權法以及著作權保護法理解不到位的行為。因此,從業人員對視訊稽核以及原創作品的界定還需提升。

「原創」,始終是內容創作者的軟肋和盔甲。為了一部優秀作品的問世,創作者們背後付出的心血是不可計數的。

舞劇【只此青綠】高度還原了宋代【千裏江山圖】的生活原貌,小到道具配飾、大到舞美編排,每一幀定格的舞台畫面都是主創團隊背後默默付出的寶貴時光。 這樣的作品應該得到重視和保護,而不是成為商業化的表演道具來換取流量博人眼球。

因此,不僅有關部門要重新界定知識產保護法的各項條例,內容創作者也應及時提出問題,堅定維護自己的原創作品主權。尊重原創,保護演出底線,讓這樣的行銷事件逐漸淡出社會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