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文问答 > 影视

桔子树的麒麟正传作为一部军事小说如何?

2013-07-18影视

2021.3.17 更新

今天重刷麒麟第五部【战争之王】,故事中我国有五名战士牺牲在非洲。陆臻参与拟定新闻通稿,标题是【他们不是数字,他们都有名字!】

文中是这么写的:「这篇报道在国内的反响没有想象中来得好,因为名字多,人们最后甚至没能记住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多年后提起这件事,能记起的,仍然是:啊,当时听说,牺牲了五个人呢……

是啊,有些人在远方死去了,其实没有关系,只要我们不认识他,只要他已经远远离开。」

看到这里,我的眼眶红了。就在不久之前,真的有类似事件发生。我们的军队是真的有那么强悍的英雄,幸好,我们的人民并没有真的那么冷漠。

——————

因为【太阳的后裔】,我把【麒麟】系列文又翻出来看了。二者高下判若云泥,不必细说。

倒是觉得有关【麒麟】抄袭的说法很值得探讨一下。【麒麟前传】是【士兵突击】的同人文,人物形象明显脱胎于电视剧,但是要知道【麒麟】系列一共有五部,从第二部开始就脱离电视剧的特定情节,形成了自己的框架,文中的立意内涵自成一脉,前后连贯,没有任何脱节的地方。

对于这样一部优秀几乎称得上神作的军旅系列文,有些答主仅仅揪住一个黑点而罔顾其他,是不是不太公正?要知道这个世界本来就不是非黑即白的。

2016.3.23更新

本想就这个问题与 @子曰诗云 继续探讨,他关闭评论了,那我就写在自己的答案里吧。

@子曰诗云 老是拿第一部说事,我都怀疑他是否看过整部【麒麟】系列了。

对,哈利波特里的世界是作者原创的,任何使用相似设定的文都应该列入同人文范畴。可是啊可是,我们现在说的是现实版的军旅生活,难道不是大家都可以用的吗?更何况从【麒麟】第二部开始,情节有哪点是跟【士兵突击】一样的呢?让我们来一一盘点一下。

【生死与共】写缉毒,写两人如何真正走到一起。
【快乐人生】写08年抗击雨雪,其中的「80分正义」留给我非常深刻的印象。
【冰天雪地】写拆弹,写消灭恐怖分子。
【战争之王】写三亚深潜,写非洲的生死较量。

不能因为同是军旅题材,就说抄了设定。说到底,这里根本没有设定,这就是现实生活,不是某某人脑补出来的。

如果按他的逻辑,因为柯南道尔写了福尔摩斯,那么后世那么多的侦探小说就全都是「抄袭」了,理由就一个:怎么都写侦探抓罪犯?可是你有没有注意到,这世界每分每秒都有各种犯罪发生?

———— 2017.11.5 更新 ————

这篇答案写于一年多前,快两年了。至今还有人点赞,还有人在评论里反驳。其实这种反驳对我个人而言很有意义,促使我进一步审视自己的观点,同时也更关心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现在我把评论里的回复组织一下,放到答案里来。

我是从【麒麟】第二部看起,然后补全整个系列,所以当我倒过来看第一部,也就是所谓【麒麟·与子同袍】的时候,明显感受到了【士兵突击】的味道。桔子树说是从【士兵突击】得到灵感,可现在是什么时代?网上有那么多双眼睛看着呢,岂是你打个马虎眼就能糊弄过去的?事实就是:【麒麟前传】或者说【【麒麟·与子同袍】】确实是【士兵突击】的同人改原创。

「得到灵感」和「同人文」不是一个概念,想要混为一谈还得看别人买不买账,这是桔子树做得非常失策的地方。随着【麒麟】系列越来越火,最初的漏洞变成了攻击者嘴里不可饶恕的罪过,甚至连累了整个系列。假设,假设啊,桔子树能坦诚一点,也许网上喷她的口水就不会那么多,有时候放低姿态能获得很多谅解。

还有些人的观点是:第一部是同人,后四部哪怕情节一点相似的地方都没有,也必须算是同人。甚至用父母与孩子这样的例子来类比。

我觉得这是类比失当。孩子确实只有一对亲生父母,可文学形象是这么简单来的吗?文学史上的那些著名文学人物全都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吗?别的不说,我们的四大名著,除了【红楼梦】,另外三部或是从正史演义而成,或是根据长期流传的民间故事加工创作。你看有谁说罗贯中、吴承恩、施耐庵是抄袭的?

「一是一,二是二,实事求是,辩证地看问题」,这是我一贯对人对事的态度,非黑即白的思想要不得。前后五部小说,不能算成一部作品,应该是一个系列,从这套系列小说可以看出桔子树自己也在不断发展进步。

另外,我想请大家看看这个答案:

作者:Three诗睿

链接:Three诗睿:从知识产权法律角度如何界定文学或影视作品抄袭、雷同与借鉴?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我摘录其中一段:

对于相似的地方,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之侵权。著作权法有一个判断是否侵权的原则叫「思想——表达两分法」,即一个作品的思想是不受保护的,著作权只保护表达。97年的【空军一号】和89年的【代号美洲豹】中虽然有一些桥段相同,某些情节类似,但人物关系,具体细节仍是不同,恐怖分子劫机之 情节不具有排他性 这也就意味着作为思想的桥段不受著作权保护。

再举两个赵虎律师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举的例子:

如在写作手法上有「偷龙转凤」这个桥段,一个作家用了「偷龙转凤」的桥段写了一个故事, 如果不允许另外一个作家用这个桥段再创作,无疑会限制了创作,不利于文化的发展 ,而「偷龙转凤」这个桥段就是思想的范畴,不过具体如何「偷龙转凤」则可能会落入表达的范畴,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比如,一个作家看完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之后,写了一个现代版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小说,在这部小说中他也写了两个同学之间互相吸引,但是因为家中有世仇或者家境相差悬殊遭到父母反对,一方自杀,另外一方被迫嫁给他人,新婚夜殉情这么一个故事。假如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著作权没有到期,那么这个作家也没有侵权,因为他用的是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思想」而非「表达」。但是,如果这位作家用了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里面的人物关系、事情的发展脉络、故事结构甚至台词,则会构成侵权,因为他已经用了这部戏的表达。

这也就是法律不保护思想,而保护思想之表达的真意。

还有,如何看待唐七发表「【三生】未抄袭声明」?

我很喜欢某个答案里的这句话:「 任何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宗旨,都是在「保护原创」和「禁止垄断」中取得一个平衡,最终的目的都是在于鼓励创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