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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 00 後少女 up 主被 MCN 拖欠 2 萬薪金,還威脅 500 萬「違約金」?

2020-11-24娛樂

首先需要判斷,該up主與MCN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如果屬於勞動關系的話,即使雙方約定了500萬違約金,只要不是基於競業限制或者專項技能培訓的話,那麽勞動者是不需要支付該違約金的。

如果雙方不屬於勞動關系,那麽該少女承擔違約金的概率就遠遠大於勞動關系下勞動者。

另外在勞動關系之下,薪金數額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方承擔,這叫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勞動者只要主張最後兩個月薪金2萬塊錢沒有發,單位主張發了,那麽就應該由單位來證明,薪金已經支付如銀行流水或者勞動者簽字的薪金表。

如果不是勞動關系,那麽適用於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原則。該少女主張拖欠2萬薪金,由該少女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不了拖欠勞動報酬,那可能就會敗訴。

後續,如果對於這個問題大家比較關註的話,怎麽去判斷勞動關系晚上我再做一個補充。

能否認定雙方屬於勞動關系,主要依據三方面:

一、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這叫主體適格。

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有報酬的勞動(主要是2方面:按月支付薪金,幹什麽工作由用人單位來安排);

三、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屬於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份。

以上三點裏面,最重要的是第二點,也就是勞動者是否屬於用人單位管理。該網紅如果每天工作4個小時以上,具體做什麽工作都是MCN機構管理,MCN約定按月給她發薪金,繳納社會保險。那麽就應該認定雙方屬於勞動關系。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約,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份。

即使雙方簽訂的是民事合約,如果實質上雙方屬於勞動關系,那麽依然會按照勞動關系去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