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本質上考驗的是一個國家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我摘錄相關資料幫大家大致了解一下美國的救災體制,在事實的基礎上對美國的救災能力做一個客觀的評價,嫌太長不看的我把結論先放前面 :
那就是美國的救災體制面對可預見的災難表現尚且湊合,面對突發性災難則一塌糊塗。
1. 救災政府層級職能劃分與合作。
美國實行的是聯邦制, 以聯邦、州、地方政府之間的分權為特征。各級政府之間不是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而是指導、合作與制約關系。就救災工作而言, 「傳統上, 美國的災害響應工作一直是由各州和地方政府負責的, 聯邦政府往往扮演提供支持的角色……由於對公民的特殊需求及當地地理情勢比較了解, 在轄區能較好地應對災害, 因此, 州和地方政府在災害響應中總是扮演主要角色。聯邦註重發揮州和地方政府救災富有實效的優勢, 也尊重各州指揮和協調的權力。」只有災害嚴重到超出本級政府能力時, 才向上一級政府請求支援。地方政府首先向州政府請求支持, 州政府資源也不足以應對時, 才由州長向總統請求宣布為國家級重大災害, 聯邦政府才能啟動援助行動, 否則聯邦政府不能直接介入當地救災行動。
從災害救援指揮來看, 即使總統宣布為重大災害、聯邦開始緊急救助後, 聯邦官員也不能直接領導、指揮州政府官員和工作人員, 而是透過有關各方派出協調官或協調員組建聯合現場辦公室 (Joint Field Office, JFO) 來指揮救災工作。卡特里娜颶風後, 布殊向路易斯安那州長提出要求———由聯邦政府接管救災領導工作, 以便統一指揮國民警衛隊和警察, 但遭到了拒絕。聯邦官員也沒有權力撤換州、地方政府官員。卡特里娜颶風救災不力, 聯邦、州、地方政府面對大量的社會批評, 相互指責、推卸責任, 但聯邦應急管理署署長、新奧爾良市警察局長、紅十字會主席等官員都是由於民眾、媒體及議會的批評、監督、調查等原因而辭職下台, 而不是被撤職。
美國的這種救災體制使各級政府職責得到明確劃分, 體現了權力制衡原則, 在應對中小型、非緊急的災害時比較有效, 但在應對卡特里娜颶風這樣的特大緊急災害時, 就暴露出它的致命缺陷:程式繁瑣、協調能力差。颶風後, 聯邦援救物資下撥要求州政府相應份額配款就耽誤了不少時間, 聯邦、州、地方政府救災人員及物資的協調指揮更是混亂, 阻礙了救災工作的順利展開。
2. 救災主要協調機構。
美國負責協調聯邦災害援助工作的主要部門是國土安全部下屬的應急管理署 (FEMA) , 主要承擔應急響應和災後恢復協調工作, 以及全國響應協調中心職責。應急管理署本身的組織規模較小, 並不能包攬聯邦響應援助工作, 其主要作用在於協調。當州和地方政府提出援助要求時, 應急管理署將救災任務分派給衛生和福利部、國防部、交通部以及紅十字會等部門和機構, 或取得私營部門的支持。應急管理署在災害響應和恢復過程中充當聯邦同州、地方、部落政府相關機構及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系人、協調者, 並作為災害發生時州和地方政府聯系聯邦政府的唯一部門, 但其自身並沒有緊急響應所需要的大量關鍵器材和設施, 如客車、卡車和救護車等。應急管理署在全國設有10個地區辦公室和2個區域辦公室。當州政府請求聯邦支持時, 應急管理署需派出人員到相關地區辦公室和事件發生地進行救災協調。但是在卡特里娜颶風救援過程中, 聯邦應急管理署並沒有起到這些作用。首先, 在災害現場協調過程中, 應急管理署任命的聯邦協調官並不能對相關各部門派出的協調員進行有效的組織協調, 各部門協調員更傾向於向本部門領導匯報並聽從其指揮, 直至後來國土安全部和司法部成立現場執法協調中心情況才有所好轉。其次, 國土安全部重反恐輕救災, 應急管理署自身擁有的資源有限, 導致在救援應急方面的基金分配不足。卡特里娜颶風後, 應急管理署直接管理的應急支持小組———城市搜救隊, 缺乏水災救援的相關訓練, 致使救援效果非常低下。
3. 災害救助中軍隊的作用。
美國實行軍隊國家化, 不由某一個政黨控制, 其職能也進行了嚴格地界定, 即執行軍事任務及保衛國土安全。救災工作並不屬於軍隊的職責, 軍隊也不進行相關的救災訓練。【災害救助和緊急援助法】第35條第三款「對國防部資源的使用」中規定:「依照本法, 當某個州發生了一起重大事故, 該州州長可以請求總統命令國防部長動用國防部資源執行必要的拯救生命和保護財產的緊急任務。如果總統認為這個任務對於保護生命財產有必要, 那麽他應當在其可行範圍內答應州長的請求。執行這樣的緊急任務不能超過10天。」該法條包含了下面幾層意思:一、如果州長不請求, 聯邦軍隊不得直接介入各州非軍事領域執行任務;二、緊急事故中, 聯邦軍隊介入僅限於保護生命財產安全, 維護社會秩序;三、總統在調動軍隊方面的許可權也是受到限制的, 只能在其允許範圍行事, 重大調動得由國會透過;四、聯邦軍隊緊急介入救災只能在短時期內執行相關任務。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嚴格限定軍隊的職能———軍事行動, 防止對民權的幹涉, 也防止領導者濫用軍事力量。美國聯邦進行救災援助的常規力量主要包括各種應急支持功能小組 (Emergency Support Function, ESF) 。應急支持功能小組成員由政府、社會組織及私營部門等機構、組織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構成, 負責救災援救、提供資源和服務。當前主要有15個這樣的ESF, 分別由交通部、國防部、國土安全部、農業部、紅十字會、白宮總務管理局、衛生和福利部、環境保護局、海岸防衛隊、內務部、能源部、司法部、住房部和城市發展部、財政部、小型企業管理局等部門或部門聯合負責。
州政府進行災害援助的主要力量包括國民警衛隊、警察以及相關州職能部門及誌願者。國民警衛隊是預備軍事力量, 由各州政府指揮, 其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和當地政府的安全利益, 維持社會穩定和參加搶險救災。
4. 相關法律和救災經費的管理。
從救災制度體系來看, 美國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救災法律法規。當前, 聯邦災害援助最基本的法律是史丹佛法案, 還包括一系列專項災害法案, 以及9.11後集中出台的一系列計劃、法案, 如【國家響應計劃】、【全國突發事件管理體系】、【短期國家基礎設施保護計劃】和【短期國家應急準備目標】等。然而, 完備的法規並不代表就能夠有效地應對各種自然災害, 泰利娜颶風充分暴露了救災法規執行方面的缺陷。
從救災經費管理方面來看, 美國實行基金制, 災害救援資金一般是按照GDP的一定比例逐年增加的, 由救災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輕災年結余可轉下一年度。災害發生後基金不足應對時, 由議會審議決定是否增加財政撥款, 如卡特里娜颶風後, 布殊請求國會追加了518億美元撥款。
結論:
美國救災體制的突出問題表現在:
1,美國救災體制構建了比較嚴密的協調機制、程式和步驟。但是其救災體制主要是針對常規性的、可以預見並具有充分時間應對準備的災害而設計的, 在面臨突發性的國家級重大災害時, 這種救災機制由於程式復雜,效率低下,極大的阻礙了救災的速度。 在實踐中表現為非常突出的指揮協調系統混亂 。
2,救災體制沒有明確總統的職責, 賦予總統的災害應對的特殊許可權也非常有限,這導致總統沒有辦法第一時間介入發揮作用,除了當背鍋俠之外一無是處。
3,作為應急備案力量的國土安全部重反恐輕救災,在救援應急方面的預算嚴重不足,相關救災力量缺乏訓練,救援效果極差。
泰利娜颶風是美國近些年來最嚴重的一次自然災害事件,可以說引發了美國社會的巨大批評,正所謂第一次天災是天災,第二次天災是人禍。那次災害後暴露的問題在本次冬季風暴中是否得到了妥善解決,相信歷史和美國人民自有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