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問答 > 娛樂

律師解讀「鄭爽無財產可供執行」:鄭爽若故意隱瞞轉移財產或被判刑 3 年,從法律角度如何解讀?

2024-04-02娛樂

這裏先介紹下什麽叫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實際上,原本法律沒有這個結案方式。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查無財產的案件裁定中止執行。

什麽叫中止?就是暫時不執行。中止執行是有法律規定的。

但是中止執行給了當事人無限的瞎想。後來,浙江搞了個改革,把查無財產的案件,給申請執行人發一張債權憑證。當事人拿著這張憑證,可以證明他的債權,以及再次申請執行。

但是這個改革爭議很大。我個人感覺是畫蛇添足,因為判決書、調解書本身就是債權憑證,需要多此一舉?

2009年的時候,中央政法委、最高院終於推出了終結本次執行制度。但此時還沒有法律依據。2014年,最高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將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制度確立下來。

但有一說一,這一階段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結案非常亂,各地標準也不一樣。那時候我有個法官朋友戲言,就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如果檢察院較真的話,執行局的法官得進去一半。

2016年,最高院出台【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結案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結案的理由一般是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這句話其實含義豐富:首先是「查無」,意思是沒查到,沒找到,沒發現。至於被執行人是不是真的沒財產,那是另外一碼事。

這跟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能力,法院執行的力度等都很有關系。

其次是「無可供執行」。意思是暫時沒有辦法執行,財產不能處置。這種情況,一般指的是有財產。

所以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至少包含兩層意思: 沒發現有財產,或者是發現有財產,但是財產不能處置

你看,這句話其實很有彈性,既跟客觀現實息息相關,也與法院執行密不可分。

回到鄭爽這個案子,雖然這個案子以終本結案,但是正如我上面所說,這並不能說明鄭爽無財產,而只能說明法院沒查到,或者是查到的財產無法處置。

什麽叫無法處置?我舉個例子,鄭爽名下有套在國外的房產,中國法院就無法直接執行。又或者鄭爽名下有一艘遊艇,但是目前不知所蹤,法院也無法執行。

又比如鄭爽在鄉下有一間大別墅,但是因為沒有產證,所以也無法拍賣。等等。

但終本不等於終結,終本以後,法院還可以繼續執行,申請執行人發現財產線索也可以提供給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換句話說,鄭爽這事還沒完。

終本以後,法院對鄭爽采取的執行措施,比如限高等,還繼續有效。

如果鄭爽在終本以後,存在轉移財產等妨害執行的行為,法院還可以拘留、罰款,構成犯罪的,法院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一句話, 爽子這事沒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