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 @最特別的母胎solo 邀請。
個人立場上,我比較同意 @錢程 老師的觀點,國標公開具有公共利益,應當允許(甚至支持)民間傳播。
但是在法律層面,我認為本案並不是一個錯判,只能說現行法規如此,不能苛求法官突破現行法規。
「食品夥伴網」公開了一、二審文書,建議大家先看一下:
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本質上就是四個字——現行規定。
感謝 @最特別的母胎solo 邀請。
個人立場上,我比較同意 @錢程 老師的觀點,國標公開具有公共利益,應當允許(甚至支持)民間傳播。
但是在法律層面,我認為本案並不是一個錯判,只能說現行法規如此,不能苛求法官突破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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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本質上就是四個字——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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