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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好萊塢電影公司不開電影院」?這其中有經濟學原因嗎?

2015-10-16影視

這個邏輯不成立,家拿夫有自己品牌的商品,會不會只賣自己的品牌?當然不會。

同樣,自己公司拍了爛片怎麽辦?不放不就行了。每一個生意都有自己的利益。開不開電影院的經濟學基礎是開電影院這個生意本身賺不賺錢?如果不賺錢能不能讓我的電影制片業務更賺錢?如果能滿足一條當然就可以開,都不能滿足,可能就選擇不開。

但是超越經濟學的是法律約束。大家一般認為好萊塢大制片廠不開電影院是反壟斷法禁止,是也不是,事實比這個結論要稍微復雜一點。

美國司法部對於反壟斷案件的調查重點一直都是集中在,行業中上遊公司對於下遊公司進行垂直整合的目的和後果。

電影工業的垂直領域主要是——制片、發行、放映。

因此垂直整合無非幾種——制片加發行(這是好萊塢今天的典型形態),發行加放映(這在美國不行,其他國家很多),制片加發行加放映(萬達模式)。

具體在美國是怎麽發生的呢?1928年,美國司法部狀告派拉蒙等10家發行方同時經營制片和影院業務,涉嫌壟斷,1930年最高法院判定壟斷,主要理由是大公司在自己的影院裏面,用大片捆綁放映自己的B級片,達到強制銷售的效果。這個方式極大地擠壓了小制片商和小放映商的生存能力。

但因為經濟危機,這一判決被擱置。直到1938年美國司法部重新提起訴訟,最終跟大制片廠達成和解,限制了一系列權利,但是保留了大制片廠的自有影院。

二戰之後,司法部重提訴訟,經過一系列復雜的判決和上訴之後,事情鬧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大制片同時制作內容和經營影院確實限制了小制片商的發展,但是法理上沒有辦法得出大制片廠垂直整合資源就必然形成壟斷的結論。最終,擰巴的最高法院給出司法建議,建議大制片廠剝離自己的影院業務,並把案件發回紐約地方法院重新判決。這個司法建議比較尷尬,不具有強制的法律執行力。但是歷史就是這樣,事件在偶然因素下迎來轉機。

1948年大制片廠中最小的雷電華主動剝離了影院業務,希望促成所有競爭者一起剝離,因為它的優勢最小,都剝離的話這樣大家重回同一起跑線,又因為他的老板是以花大錢拍大片重視電影內容聞名的霍華德·修斯,這老先生不愛玩基礎建設,愛造夢。希望從內容上獨樹一幟,但是雷電華的體量不夠大,影響不夠大,後面沒人跟進。

偶然因素接踵而至,1949年,五大片場中最大的派拉蒙出現了松動。當年派拉蒙覺得電影業務有點飽和,增速不夠快,看好了崛起中的電視業務,希望做大。但是司法部在當時有權因為反壟斷案件,撤銷任何營運商的電視經營權,權衡利弊的派拉蒙主動簽署了法案,剝離了自己的影院業務。將工作重心放在了電影內容和蓬勃發展的電視領域。

大哥反水,接下去就是各個攻破的過程,1951年霍士和華納剝離影院,1954年米高梅退守。好萊塢的制片、發行、放映體系確定全面打破。司法部利用時間和場外利益施壓,達成了自由競爭的目的,給了小型制片公司更多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