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意思
直升機是遼寧通飛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天眼檢視了一下,該公司股權穿透後為兩個自然人——也就是不是事業單位、也不是國企。
沈陽市公安局「僅在承擔特殊任務時租用」,那就不是包租、長租的啰?理論上來說,公安局不用的時候,企業對直升機享有使用權的吧?頂多也就是飛行的時候需要預先申請一下路線而已。
那麽人家的總經理讓朋友或者熟人拍張照片,為啥還要「經批準」?未經批準的就是「擅自」?還是公安局和企業的租賃合約中有這麽細節的約定?甚至為此要免去總經理職務?
此外,通飛通用航空在工商資料中2018年7月的變更中,總經理由執行董事白旭兼任,通報裏面的「公司總經理魯某」又是誰?股權穿透中,有通飛投資有限公司,也有遼寧太平洋投資有限公司,後面就是兩個自然人,免去魯某的「集團公司」是哪個公司?
16日的輿情,17日就做出通報,這個很好。但是通報裏面又有這麽奇怪而矛盾的資訊,還不如多花兩天認真調查再通報,或者直接就別通報了——反正不通報我們又不能咋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