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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好莱坞电影公司不开电影院」?这其中有经济学原因吗?

2015-10-16影视

先放结论: 正好相反,当今好莱坞有不少电影公司是开电影院的。 但好莱坞确实也存在过很长一段「电影公司不被准许开电影院」的时期。

众人对于好莱坞影业垂直整合结构的误解大概来源于只放眼在派拉蒙案,而对那以后的发展却了解寥寥。此外,即便是对派拉蒙案本身的了解,也存在有许多误区。

比如,在

如何看待【捉妖记】买票房?

问题中,排名第一的答主

@护耳大脸

写道:

如果在好莱坞,规则是,电影的出品和发行可以是一家,但院线不行。
美国的反垄断法,有一条著名的派拉蒙条款。
在这个反垄断法之前,好莱坞和我们一样,电影巨头公司,自己拍摄,自己发行,自己开电影院自己播映。
反垄断法之后,电影巨头旗下的院线被强制拆分出来。
这就出现了一个好玩的事情。
如果在北美,你想买票房。好,你买两百万。
院线说没问题,反正你要给我钱啊。说两百万你就要出两百万。
然后电影票房分成的时候,你再按照比例,把这些钱拿回一部分。
但是,成本还是很高的,因为院线要分票房的!
院线和电影公司不是一家!
在北美,大家也刷票房,但是不会多刷。
因为,成本高!!

总结一下他的意思就是, 美国反垄断法的派拉蒙条款规定,好莱坞的电影巨头公司不可以运营院线,所以现在的好莱坞电影公司不开电影院。

这种描述只对了一半不到。

此处牵涉历史因素较多,下面我将从头说起。


1. 派拉蒙案时期

我们现在所说的派拉蒙案,通常是指从1938年持续至1948年,牵涉到当时好莱坞八巨头的大官司。作为前身的

拉斯基案

不在此赘述。

八家被告分别为:

五大巨头 (拥有各自的电影院线,制片—发行—展映,高度整合):

  • 派拉蒙 Paramount Pictures Inc.

  • 米高梅 Metro-Goldwyn-Mayer (Loew's)

  • 华纳兄弟 Warner Bros.

  • 20世纪福克斯 20th Century-Fox

  • 雷电华 RKO Pictures

  • 三小巨头 (不开电影院):

  • 环球影业 Universal Studios Inc.
  • 哥伦比亚 Columbia Pictures

  • 联美公司 United Artists Corp.


  • 五大巨头旗下的电影院占当时美国电影院总数量的17%,而利润占比却高达45%。加上三小巨头,这八家影业操控着当时美国最主要的发行渠道;好莱坞最家喻户晓的明星亦聚集在他们麾下。

    为了将利润进一步最大化,当时派拉蒙的老板 Adolph Zukor 想出了捆绑预购 (block booking) 的发行方式,强制电影院一次性预购多部电影——从13部到52部,甚至104部,否则不予销售。预订的多部电影中,除了有大明星出演的大制作,更多的是B级片(20世纪30年代起,由于经济的低迷,无数人涌进影院,以求得片刻的逃避现实。出于招徕观众的目的,美国的夜场电影产生了「双片制」,即一次安排两部影片放映,而票价基本保持不变。这两部影片中,往往其中一部是投资巨大、制作精良的「A片」,另外一部影片则是成本低廉、水准相对粗糙的「B片」)。此外,预购的多部电影中,有很多是买方看都没看过的,其中一些甚至还没开拍。买方除了电影类型、男女主演和简短剧情介绍外对其余更详细的内容一无所知。在黄金年代初期,像派拉蒙影业这样的大制片厂,以及正在崛起的华纳兄弟影业,对捆绑预购极为依赖。

    捆绑预购对于巨头影业的好处在于,即便是自家产出的最烂的片子,他们也能够为其找到销路。这实际上是将电影拍摄投资的一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独立展映商。加上八巨头对发行渠道的联合操控,独立电影的发行被设立了种种不合理的准入门槛。这样的竞争环境从长远看来极为不利——它加剧了独立制作人和独立展映商的生存困难,直接或间接导致了许多独立电影院的关闭。1938年7月,由于罗斯福新政,美国司法部对八巨头提出了反垄断诉讼。

    1940年夏末,纽约联邦法庭和巨头影业达成协议,双方各自作出妥协:如果制片厂愿意接受特定几项反垄断制裁,政府将会允许捆绑预购的存在,并赦免所有待定的其他处罚(这意味着五大巨头亦可保留他们各自拥有的院线);但如果在1943年11月前,巨头影业对协议的遵守没能到达令人满意的程度,政府将会重启此案。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1. 短片不能和长片一同捆绑。

    2. 捆绑预购的电影数量不能超过五部。

    3. 预购前,买方将有权观看他们将要购买的电影。所有买家每两周派出代表参加一次特别展映会以决定是否购买这些电影。

    4. 监督这些条款的执行的一个委员会将会成立。

    最终巨头影业和政府在10月份的两天会议中对这项协定达成一致。派拉蒙案至此暂告一段落。

    尽管达成的协定对当时美国的电影市场竞争环境有所改善,独立展映商总体而言对这样的妥协依旧极为不满。独立制片人更是震怒——他们指责政府在反垄断行动上面反复无常。毕竟从结果上看,无论是捆绑预购还是产业链的垂直整合都未能在协定中得到解决。五部电影的捆绑相比起 Zukor 全盛时代捆绑确实是个相当大的让步,但对于独立制片人而言,此类变化根本无足轻重——其实就连「双片制」在他们看来也是不可容忍的,更别提在这项协定下,他们的电影必须和另外四部B级片捆绑在一起销售,这实际上和之前根本毫无区别。种种对政府和大制片厂的不满直接促成了后来独立电影制作人协会的诞生。

    在层层压力之下,政府于1944年正式重启派拉蒙案,并宣布对1940年的协议进行调整。调整内容主要包括:

    1. 完全禁止捆绑制:就连双片制的捆绑销售也将不被允许。

    2. 禁止电影许可证发放歧视。发行商对电影院线和独立展映商必须一视同仁。

    3. 禁止任何不合理的发行或销售门槛。

    4. 三年内,所有完全垂直整合的电影公司必须将自身的放映业务剥离出去,同时不得在未来并购任何影院或是持有其股份。

    5. 发行商对任何影院股份的购入或处置不得对市场竞争产生有害影响,并必须在严格监管下进行。

    官司闹到了最高法院。1948年5月4日,最高法院作出了明显有利于独立电影人的建议判决,并将派拉蒙案发回纽约联邦法院重审。巨头们当然挣扎过,然而此刻他们所需要面对的是1940年那会儿还没有出现的对手—— 独立电影制作人协会。终于,纽约地方法庭的判决为持续了三十年之久的捆绑预购与好莱坞大制片厂的垂直整合画上了句号。

    判决甫出,独立制片人出身的影业老板

    霍华德·休斯

    (就是小李子在2004年【飞行家】里面扮演的那位) 便宣布RKO将马上遵从最高法院的决定,剥离自身的院线业务。这不仅与他的出身有关——独立电影人向来是制片厂制度的对头——由于RKO的院线竞争力在当时的好莱坞五大巨头中居最末,如果院线剥离的规定能够在整个产业中成功实施,RKO将与其他制片厂回到同一竞争水平线上。

    如意算盘不打白不打。RKO承诺在一年内将院线业务给剥离出去,开创了大制片厂垂直分离的先河。其后RKO变成了两家公司——RKO影业和RKO院线。制片人出身的霍华德·休斯自然选择留守影业,并将院线卖出。RKO的同意判决书于1948年11月8日签订。在RKO成功实施了垂直分离以后,为避免继续无意义的消耗,同时出于开辟新市场的考虑——为期十年的反垄断官司也大大阻碍了他们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发展——派拉蒙成为了第二家自愿屈从于院线分离条款的影业,并于1949年2月25日签订了同意判决书。 然而尽管派拉蒙将其在美国本土的院线卖了出去,它依旧可以保留其在加拿大持有的370家影院以及其他海外院线。

    五大巨头中的其余三家则依旧态度强硬,并表示将奋抗到底。他们提出各种妥协条件,以换取院线不被强制卖出的结果。米高梅向司法部抗议道,尽管最高法院宣布了捆绑预购属非法行为, 垂直整合本身却一直是合法的。 政府则将所有提议悉数驳回,并表示非常乐意在法庭上解决这一争纷——毕竟对于院线的垂直分离已基本上是板上钉钉了。终于在距离起诉日期十一年又一个星期的1949年7月25日,随着联邦法庭最终判决的到来,「派拉蒙案」正式结束。

    由此可见,在美国,好莱坞电影公司的垂直整合从来都不是原罪。院线分离仅为当时政府对巨头影业滥用自身垂直整合优势进行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的惩戒,以及对未来再次出现类似情形的预防措施。垂直整合本身是合法的。


    2. 1950年代 至 里根新政时期

    派拉蒙法案的实施,令好莱坞的巨头影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面表现低迷,直到1972年【教父】上映,才稍显重抬头之势。此间,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也逐渐浮现出各类文章,将矛头对准了政府力量对市场经济的介入。1979年,【哈佛法律评论】刊登的一则研究表明,政府禁止捆绑销售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市场效率的降低;1981年,经济学者 Michael Conant 在分析了自1949年至1979年电影业各项经济数据后发表道,尽管派拉蒙法案为独立电影人创造了一个更为自由的商业空间,它实际上加剧了电影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程度。

    从1981年至1989年,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采取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措施,旧的反垄断法案开始逐步瓦解。首先是联邦法官 Palmieri 准许了 Loew's 院线 (原米高梅旗下,派拉蒙案后拆分出) 自1980年发起的允许它重返电影制作与发行业的请求。

    尽管当时法院并没有将原先的派拉蒙法案无效化,而是将准许令建立在 一定条件限制上 (比如禁止院线放映自家制作的电影) ,这依旧是那条将近四十年之久的政策开始产生松动的信号。一年后, 哥伦比亚影业 也发起了并购院线的申请——这次是购入 Walter Reade 院线 48%的股份。

    严格来说,哥伦比亚影业的并购甚至算不上是一次「重返」,毕竟在此之前 哥伦比亚未曾涉足过院线领域,因此它也从未真正被阻挡在外。 但就像其他的发行公司或制作公司一样, 哥伦比亚影业担心贸然踏入院线生意会引起与司法部门新一轮的官司消耗, 因而一直在静候理想的时机。里根上台后,新的风向正带来了他们所需要的政治气候。

    这两宗大买卖都伴随着制片厂两年以上小心翼翼的观察。他们却不知道, 里根新政以来,首席检察官助理 William Baxter 发起了一轮对几乎所有拥有十年以上历史的反垄断协议的复议。 司法部将决定哪些法令有过时的可能,或是不利于市场竞争,或是在本质上与里根新政相悖。派拉蒙法案自不例外。

    复议过后,在1981年底,司法部认为,派拉蒙法案的存在时长早已远超其有效期,可以不再被需要。

    大坝开始崩溃。1983年, CBS , 哥伦比亚影业 HBO 获得了合办 TriStar影业 的批准。作为发行/展映商的 CBS HBO 哥伦比亚影业 的联合在早些年还会引起司法部门的顾虑。而如今,他们在审核过后则得出了「这家新公司的成立将有利于市场竞争」的结论。

    尽管如此,更多的制片厂仍旧保持着谨慎观望的态度。于是司法部门干脆主动出击——在1985年2月4日的一则通讯稿中,司法部公开表示,由于产业环境早已不同于往昔,他们也将不再施行派拉蒙法案。同时他们鼓励大制片厂通过申诉的方式重获涉足放映业生意的机会——只要大制片厂可以赢得官司。

    1986年初, TriStar影业 并购了 Loew's , 同时申请完全解除1981年法院加诸于 Loew's 上的各项限制 (实际上作为一家新公司, TriStar影业 从来就不受派拉蒙法案的约束)。里根政府则全力支持了此项并购。同年8月, 华纳兄弟, 原「派拉蒙案」被告之一, 向法庭申请了完全解除派拉蒙案对其的约束,虽生少许波折,最终亦获批准。从此派拉蒙法案形同虚设。


    最后以本土公司在好莱坞的表现为例简单阐释一下:

    万达集团 在2012年并购了美国的 AMC院线 ,其后在2015年又成功收购了 传奇影业 ,整个过程流水般顺利,万达也没有被拆分。原因有三:

    1. 万达集团是美国电影市场的新加入者,此前从未触犯过相关法律,而万达对这两家影业公司的收购本身亦并不构成垄断或是任何的不正当竞争;

    2. 尽管拥有了传奇影业和AMC院线,万达集团在美国土地上并不拥有发行机构 (传奇影业的发行是外包给环球影业负责的),因此暂时还称不上是完全垂直整合;

    3. 派拉蒙法案早已形同虚设。

    至于题主问到的经济学因素,这不是在知乎上面三言两语可以解释得清楚的。如有兴趣,可翻阅1981年 Michael Conant 的论文【The Paramount Decrees Reconsidered】与2010年 Richard Gil 的论文【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Paramount Antitrust Case】.

    大致如此,感谢阅读。



    参考资料:

    [1] The Hollywood Renegades Archive

    [2]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 (1979). Blind Bidding and the Motion Picture Industry. Harvard Law Review , 92(5): p. 1128-1147.

    [3] Conant, M., (1981). The Paramount Decrees Reconsidered.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 44(4): p. 79-107.

    [4] Fox, K.G., (1992). Paramount Revisited: The Resurgence of Vertical Integration in the Motion Picture Industry. Hofstra Law Review , 21(2): p. 50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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