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意思
直升机是辽宁通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天眼查看了一下,该公司股权穿透后为两个自然人——也就是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国企。
沈阳市公安局「仅在承担特殊任务时租用」,那就不是包租、长租的啰?理论上来说,公安局不用的时候,企业对直升机享有使用权的吧?顶多也就是飞行的时候需要预先申请一下线路而已。
那么人家的总经理让朋友或者熟人拍张照片,为啥还要「经批准」?未经批准的就是「擅自」?还是公安局和企业的租赁合同中有这么细节的约定?甚至为此要免去总经理职务?
此外,通飞通用航空在工商资料中2018年7月的变更中,总经理由执行董事白旭兼任,通报里面的「公司总经理鲁某」又是谁?股权穿透中,有通飞投资有限公司,也有辽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后面就是两个自然人,免去鲁某的「集团公司」是哪个公司?
16日的舆情,17日就做出通报,这个很好。但是通报里面又有这么奇怪而矛盾的信息,还不如多花两天认真调查再通报,或者直接就别通报了——反正不通报我们又不能咋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