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建議聯同「雲南國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一起處罰,畢竟消費者和誰簽的合約誰負責,可以處罰的狠一點!既影響商譽又肉疼的那種處罰!然後讓國遊去追究下遊合作公司的問題,一旦長了記性,下次國遊定然不會瞎合作。如何保證?專業的事讓專業的人來做,只要能把國遊搞哭,國遊一定能把下面的搞死!效果一定比什麽市場監督局、文旅局強太多,甚至能讓涉事導遊乃至金樹葉旅行社在國旅再也接不到業務。這不比吊銷旅遊執照三個月厲害多了?
還有這個消費者也太容易被錯誤誘導了,你要什麽導遊道歉?你就讓國遊負責人給你道歉,他才是第一負責人,你是和國遊簽的協定,出什麽事都是找國遊,怎麽就讓人把火力引到導遊身上了?記住,你和外地一個小導遊死磕人家根本不怕你,你就磕和你簽合約的國遊,弄的國遊負責人下不來台就好,你整哭國遊負責人,他就能整的業務員(或合作方)更慘!還是那句話,你和誰簽的合約,出了事就找誰,讓他去找出錯的環節溝通比你好用多了,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去做。
類似淘寶購物,快遞出問題你就找賣家,你不要和快遞多說話,更煩不著和快遞員吵架,因為你不是付錢給快遞公司的人(嚴格來說,人家不是服務你,是服務於賣家),也不是整天和快遞打交道發貨的人,你不熟悉怎麽整哭對方,但賣家很熟悉!
補充一點:
這種事找自己當地的市場監管、文旅局等處理和你簽合約的當地企業,它們絕對不會替別人背鍋,比麗江當地處理它們原生的好多了。就咬住一點,誰和你簽的你找誰,別找個人,簽合約是公司行為,不是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