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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定價有哪些奧秘?

2012-05-13旅行

前言

2022年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時間已經確定在2021年12月25日至27日,而最近筆者關註到「考研點酒店爆滿價格翻倍」的新聞也越來越多。其實不僅是考研,類似十一假期以及高考、馬拉松比賽等節假日以及大型活動期間,周邊酒店的價格都隨之暴漲,漲價振幅令人咋舌,消費者因為剛需只能被迫接受,即使投訴很多時候也只能不了了之。酒店漲價真的沒人管?或者說管不了嗎?

法律規定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來看 ,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 價格合理 、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從經營者角度來看 ,價格的制定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六條: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條: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 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 的原則。

第十一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振幅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第十四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資訊,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擡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因此,從法律規定以及市場經濟角度可以看出來, 消費者擁有選擇權而經營者擁有定價權,供求關系同時影響價格,並且不可否認的是,今年考研的時間和聖誕節一致,並且為周末,即使沒有考研這一因素,價格的上漲也是難免的,但漲價的振幅應予以監管和限制,情節嚴重時,應予以懲處。

檢索與分析

在此,筆者以2022年度考研沈陽市部份初試點為關鍵詞在美團上進行酒店的篩選,具體如下: 關鍵詞: 沈陽市第十中學、沈陽市第十一中學、沈陽市第二十一中學、沈陽市第二十四中學、沈陽市第四十三中學(分別檢索) 酒店範圍: 1km以內 價格星級: 無限制

根據檢索的結果,進入商家詳情頁後檢視價格行事曆如下:

五家酒店中,價格漲價振幅最高的從83元每日到327元每日,上漲2.939倍;漲價振幅最低的為98元漲價至108元,上漲0.102倍 ;其他酒店189元漲價至333元;125元漲價至251元;80元上漲至168元。(上述數據僅代表筆者摘錄的沈陽市皇姑區部份考點的酒店價格,可能因數據量小不具有普遍性)

可以看出,在聖誕節以及周末的疊加影響之下,部份酒店的漲價振幅尚可接受,存在部份酒店漲價振幅畸高。

這裏參照西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曹露和宋傑發表的文章觀點:

「自由價格機制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機制,但並不意味著就不需要政府幹預。在市場經濟中,由於壟斷、外部經濟效應、資訊不對稱、公共物品、市場投機、群體性的非理性行為的存在,以及實作社會保障的需要和政府投資的介入,使得價格幹預成為必要。合理的價格管制是經濟效率和社會福利達到最大化的必要條件。」 【政府價格幹預是市場經濟中增大社會福利的必要條件】

因此, 經營者的利益與生存最終依賴消費者,在價格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明確界定的前提下,政府應發揮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作用,對價格進行合理調控。

其實目前已經越來越多的情況下,政府部門主動作為對價格進行了監管與處罰,比如今年7月20日,鄭州遭遇特大暴雨當天,鄭州希岸酒店高鐵站店(河南德悅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但沒有盡到企業的一種救援義務和責任,反而借機大肆漲價,企圖借著暴雨發一筆小財,對入駐顧客按1500元/間、1688元/間、2888元/間等價格結算,超過平時房間價格的3-5倍。鄭州市市場監管管理局迅速出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有關規定,鄭州希岸酒店高鐵站店涉嫌利用其他手段,給予鄭州希岸酒店高鐵站店(河南德悅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50萬元的處罰告知。

因此,應當進一步完善價格的監測制度,【價格法】確立了價格監測制度,2003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又依據【價格法】的規定釋出了【價格監測規定】。

【價格監測規定】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價格工作的需要,制定或授權下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補充的價格監測計畫和標準,但不得與國家制定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相抵觸。補充的價格監測計畫和標準,應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該規定的實施為價格監測制度提供了較為完善的法律依據。至此,有關價格監測制度已趨成熟和完善,基本能適應目前的經濟發展的要求,但更需具體的實施。,需要確立明確的懲戒措施。

總結

綜上所述,即使是在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時刻,商家的漲價也要遵循一定的規則,存在政府指導價以及上限規定時,不能突破紅線惡意串通漲價。 任何事情都應有個度,涉及民生的價格問題更是如此。

而要真正解決這一問題,立法和監管必須同時到位。價格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制定時間較早,而中國經濟發展的變化快速且多面。

立法必定是滯後的,務必完善相關細則,劃清酒店「合法合理漲價」和「違法無度漲價」的界限,完全可以將對應的許可權下放,根據各地區市場情況確定指導價格,加強價格監管和政府價格幹預,細化懲戒措施,莫讓「考前住不起酒店」成為每一年的話題熱點。